北京宽沟会议中心与谢悦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8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68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龚勇超
【审理法官】龚勇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宽沟会议中心;谢悦明
【当事人】北京宽沟会议中心谢悦明
【当事人-个人】谢悦明
【当事人-公司】北京宽沟会议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赵侃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侃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侃
【代理律所】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缅怀革命先烈作文【原告】北京宽沟会议中心
【被告】谢悦明
【本院观点】定制西装多少钱北京宽沟会议中心上诉主张谢悦明未告知情况、未递交病假条,故其以谢悦明旷工为由与谢悦明解除劳动关系。北京宽沟会议中心明知谢悦明处于工伤期间,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要求谢悦明递交诊断证明、病假条而谢悦明拒绝提交,在此情况下其仍以旷工为由发出解除通知与谢悦明解除劳动关系,明显不当。北京宽沟会议中心在解除通知中只提到谢悦明旷工,并未以此为由解除与谢悦明的劳动关系,故北京宽沟会议中心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中央空调一晚上多少钱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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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北京宽沟会议中心上诉主张谢悦明未告知情况、未递交病假条,故其以谢悦明旷工为由与谢悦明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北京宽沟会议中心明知谢悦明处于工伤期间,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要求谢悦明递交诊断证明、病假条而谢悦明拒绝提交,在此情况下其仍以旷工为由发出解除通知与谢悦明解除劳动关系,明
显不当。北京宽沟会议中心邮寄的解除通知书未送达谢悦明,不能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北京宽沟会议中心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北京宽沟会议中心上诉主张谢悦明在入职前故意隐瞒其犯罪记录,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录用要求。就此本院认为,北京宽沟会议中心在解除通知中只提到谢悦明旷工,并未以此为由解除与谢悦明的劳动关系,故北京宽沟会议中心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北京宽沟会议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宽沟会议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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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谢悦明于2016年8月13日入职北京宽沟会议中心,担任救生员,双方签有期限为2016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7月18日,谢悦明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1月23日至2月11日,谢悦明因右
国家规定节假日锁骨骨折内固定物松动,再次住院,出院后至今未上班。谢悦明最后一次向北京宽沟会议中心递交假条时间为2018年9月7日,建议休息时间一个月,后未向北京宽沟会议中心交过假条。北京宽沟会议中心主张2019年4月19日与谢悦明解除劳动关系,已邮寄解除通知书,但被退回。谢悦明称从未收到过该通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北京宽沟会议中心提出的已向谢悦明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4月19日解除的主张,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向谢悦明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亦未向法庭提供有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手续,故一审法院对
北京宽沟会议中心的主张不予采信。现谢悦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履行。
【二审上诉人诉称】北京宽沟会议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京宽沟会议中心与谢悦明之间自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6月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第一,北京宽沟会议中心解除程序合法。北京宽沟会议中心通过邮寄方式将解除合同通知寄给谢悦明,邮件几次投送未果后退回。在仲裁程序中,北京宽沟会议中心未拆封的邮件被仲裁委现场拆封后留存入卷,因疫情影响,北京宽沟会议中心无法调取。此证据内容在裁决书中有明确记载,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宽沟会议中心举证不能,完全是错误的。第二,谢悦明虽在工伤期间,但一直未将情况告知北京宽沟会议中心,也没有把医院病假条交给北京宽沟会议中心,北京宽沟会议中心对其及病假情况无法核实,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谢悦明自行承担。第三,谢悦明在入职前故意隐瞒其犯罪记录,录取员工对其背景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于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也不能录用。在员工手册中也有规定,对于隐瞒犯罪记录的员工,做开除处理。综上,北京宽沟会议中心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充分,且已经给了谢悦明陈述的机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北京宽沟会议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宽沟会议中心与谢悦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终68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宽沟会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水库西南岸。
法定代表人:李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侃,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悦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宽沟会议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谢悦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怀
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勇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宽沟会议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侃,被上诉人谢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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