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新冠肺炎疫情适用情势变更,这篇说清楚了民商事裁判规则
典型案例:新冠肺炎疫情适⽤情势变更,这篇说清楚了民商事裁判规则作者:何⾳(深圳国际仲裁院研究处处长)
周春玲(深圳国际仲裁院审核处处长)
来源:深圳国际仲裁院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
同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合同成⽴以后客观情况发⽣了当事⼈在订⽴合同时⽆法预见
的、⾮不可抗⼒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变化,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明显不公平
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的,当事⼈请求⼈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
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该条规定是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规范演讲稿我的中国梦
基础。⽬前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正在肆虐,疫情及政府相
关部门采取的防治措施可能对合同的履⾏产⽣影响,此种情形下可否适⽤情势变更原则?笔者
选取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处理过的⼀宗案例进⾏分析,尝试对该问题进⾏回答。
⼀、案情
被申请⼈于2016年6⽉公开招标采购某建设⼯程所需的钢制管道设备。被申请⼈及其采购代理⼈
发出的采购补充通知明确了招标控制价的具体⾦额,并附有采购⼯程造价计算表。2016年9⽉申
请⼈中标。2016年11⽉,申请⼈与被申请⼈签订了采购合同,主要内容为:1.由申请⼈提供钢
制管道设备,数量按实际交货数量结算;2.交货⽅式为被申请⼈按照⼟建项⽬进度要求申请⼈分
批供货,在供货前1个⽉以书⾯形式提出具体交货时间;3.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4.管材的型
号、单价和合同暂定总⾦额。此外,合同还就争议解决⽅式及其他有关事项进⾏了约定。上述
合同签订后,申请⼈随即按照被申请⼈的发货要求开始进⾏原材料采购及供货。在采购过程
空调制冷效果不好中,申请⼈发现原材料价格较投标时已经⼤幅上涨。为此,申请⼈于2017年1⽉5⽇向被申请⼈
发出了请求对价格进⾏调整的函,函中陈述了中钢板价格上涨的市场情况及现时价格,并表明
由于钢材价格上涨幅度过⼤,已超出申请⼈的承受范围,为保证⼯程顺利施⼯及⼯程质量,希
望被申请⼈根据市场情况对价格进⾏适当调整。被申请⼈于当⽇签收了该函件,并于2017年2⽉
世界最大的岛屿28⽇复函称,经核实,你公司在履⾏合同期间,市场钢材价格呈较⼤幅度上涨,对合同履⾏造
成较⼤不利影响,但该合同是经公开招标后签订的且属固定单价合同,拒绝调整合同价格。双
⽅因此发⽣纠纷。申请⼈提起仲裁申请,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被申请⼈对因原材料价格上
涨导致的差价予以调增补差。被申请⼈则辩称,双⽅签订的是固定单价的买卖合同,且双⽅并
未约定可以调价的事由,故申请⼈的请求不能成⽴。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涉案采购合同仅约定了因买⽅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数量等,使卖⽅履
⾏义务的费⽤增加或减少的,可对合同价格进⾏公平调整,并未约定因原材料单价上涨⽽调整
价格的情形;此外,在履⾏采购合同期间,双⽅约定的钢材价格较合同签订时的价格有较⼤幅
度上涨,上涨幅度达30%。仲裁庭⼀致意见认为,在申请⼈履⾏合同过程中没有违约⾏为的情
况下,因市场原因导致价格上涨的后果由申请⼈单⽅承担,有违等价有偿及公平原则,因此,
仲裁庭参照《合同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部分⽀持了申请⼈提出的补偿因钢材价格上
涨造成的差价的请求。
⼆、评析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基于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的纠纷,仲裁庭亦是基于情势变更原则⽀持了申请
⼈变更合同价款的请求。考量仲裁庭的裁判思路,并结合《合同法解释⼆》第⼆⼗六条的规
定,笔者认为,在适⽤情势变更原则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
应当发⽣了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发⽣了重⼤变化。
涉案合同为买卖合同,如果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发⽣了根本性的变化,申请⼈继续履⾏合同将变
mb什么意思得⽆利可图甚⾄亏损,因此,原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在合理可预期的范围内,应可认为是
该合同保持公平合理并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鉴于原材料价格在短期内上涨了30%,应可认为
前述客观基础发⽣了重⼤变化,情势变更的事实存在。
(⼆)
情势变更的事实应是当事⼈所不能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客观情况变化。
本案原材料价格的上涨是⼀种客观情况的变化,且发⽣时间并⾮处于相关原材料的上涨周期
内。此外,价格短时间内上涨幅度达到30%,即便申请⼈作为钢管⽣产企业,也很难预见到原
材料价格会在短期内出现如此⼤幅度的上涨。如果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较⼩,或在较长时间内才达到较⼤幅度,则该等上涨较难被认定为⾮商业风险。
(三)
一眉道长情势变更事实的发⽣应不可归责于双⽅当事⼈,且是除不可抗⼒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
合同⽣效后履⾏过程中可能⾯临各种变化,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归责于⼀⽅当事⼈,按照已有的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就可以处理风险,则不属于情势变更。此外,如相关事实的发⽣是不可抗⼒造成的,则应适⽤不可抗⼒的相关法律规定进⾏处理。
(四)
情势变更的事实应发⽣在合同签订后、履⾏完毕前。
根据本案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原材料价格的短期⼤幅上涨发⽣在双⽅当事⼈签订合同后的履⾏过程中。假设该等价格上涨发⽣在合同签订前,或在合同签订前⼀段时间价格已处于上涨的趋势中,则申请⼈作为钢管⽣产企业应该了解市场价格波动情况,价格变化的事实较难被认定为是申请⼈不可预见的⾮商业风险。此外,根据《合同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情势变更作为⼀项请求权,当事⼈的救济渠道是请求裁判机关变更或解除合同,假设该等价格上涨发⽣在合同依约履⾏完毕后,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终⽌,⽆法再变更或解除,如虽履⾏完毕但履⾏存在瑕疵,当事⼈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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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后,继续履⾏原合同条款对⼀⽅当事⼈将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的。
本案中,如何才能认定合同履⾏结果对当事⼈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的?这取决于市场价格变化的幅度以及合同本⾝的利益边界或风险幅度。在原材料价格短期内上涨达到30%的情况下,仲裁庭认定继续履⾏原合同条款对申请⼈显失公平应是可以成⽴的。
笔者认为,在思考本⽂标题所列问题时,上述5个条件同样适⽤,也即,因“新冠肺炎疫情”及/或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的相应防治措施导致合同履⾏不能的,能否适⽤情势变更原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上5个⽅⾯进⾏具体分析。鉴于本次疫情为突发的异常公共卫⽣事件,疫情及/或相关防治措施被认定为可预见的可能性较⼩,其造成的变化对⼤多数合同当事⼈⽽⾔被认定为可预见的商业风险的可能性亦较⼩,因此建议重点关注上述第(⼆)点外的其他4个条件。
本期执⾏主编:赵跃⽂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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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曾发表在《最⾼⼈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全国各地的重⼤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刚”最低学位为硕⼠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学、北京⼤学、中国⼈民⼤学、中国政法⼤学等著名⾼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或硕⼠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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