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虎与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3130号
蒸馏水【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欣吴勇蔡晓文
【审理法官】新垣 sena姜欣吴勇蔡晓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钱虎;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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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钱虎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钱虎
【当事人-公司】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庄文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雍进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刘云紫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庄文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雍进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刘云紫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庄文雍进刘云紫
英语四级分数计算【代理律所】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钱虎 死灵pk加点
【被告】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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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东送公司与钱虎签订《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钱虎上诉主张东送公司一审提供的该《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并非其署名,未见过该份劳动合同书。由于钱虎二审明确对该劳动合同书签名没有异议,故本院对钱虎该项主张不予采
纳。钱虎主张其因工作需要,向东送公司预借款项,用于公司业务中的差旅费、项目招待费等,已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了报账核销,相关的票据均在东送公司,但钱虎出具的借条载明向东送公司借款,承诺三个月内还款,并未反映钱虎向东送公司借款无需报销抵扣,且钱虎不能提供相关票据均在东送公司的充分证据,故钱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东送公司一审提交的借款单、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回单等证据,足以证明钱虎向东送公司借款257000元的事实。二审中,钱虎虽提供租赁合同、发票等证据,拟证明其已向东送公司报送相关票据,东送公司未报销。因东送公司二审中提供的有钱虎作为领款人签名的费用报销审批单等证据能够证实钱虎二审提供的发票,东送公司已经予以报销,故钱虎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本案相关事实,判决钱虎返还东送公司139072.6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因一审法院根据东送公司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中钱虎的地址,向钱虎邮寄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材料被退回后,东送公司述称没有钱虎的其他并无不当。故钱虎主张东送公司在一审中称无法联系钱虎与事实不符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钱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线制作qq表情【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钱虎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00:05: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东送公司与钱虎曾签订《南京市劳动合同书》1份,约定钱虎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期间在东送公司开发岗位从事项目开发工作。2016年7月8日,钱虎向东送公司出具借款单,载明钱虎向东送公司借款10000元,承诺三个月内还款。同日,东送公司向钱虎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转账10000元。2016年8月18日,钱虎向东送公司出具借款单,载明钱虎向东送公司借款10000元,承诺三个月内还款。2016年8月22日,东送公司向钱虎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转账10000元。2016年12月22日,钱虎向东送公司出具借款单,载明钱虎向东送公司借款50000元,承诺三个月内还款。同日,东送公司向钱虎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转账50000元。2017年1月6日,钱虎向东送公司出具借款单,载明钱虎向东送公司借款10000元,承诺三个月内还款。2017年1月9日,东送公司向钱虎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转账10000元。2017年1月11日,钱虎向东送公司出具借款单,载明钱虎向东送公司借款10000元,承诺三个月内还款。2017年1月12日,东
送公司向钱虎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转账10000元。2017年1月12日,钱虎向东送公司出具借款单,载明钱虎向东送公司借款50000元,承诺三个月内还款。2017年1月16日,东送公司向钱虎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转账50000元。2017年2月28日,钱虎向东送公司出具借款单,载明钱虎向东送公司借款20000元,承诺三个月内还款。2017年3月1日,东送公司向钱虎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转账20000元。2017年4月20日,钱虎向东送公司出具借款单,载明钱虎向东送公司借款42000元,承诺三个月内还款。2017年4月24日,东送公司向钱虎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转账42000元。2017年5月2日,钱虎向东送公司出具借款单,载明钱虎向东送公司借款25000元,承诺三个月内还款。2017年5月3日,东送公司向钱虎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转账25000元。2017年6月1日,钱虎向东送公司出具借款单,载明钱虎向东送公司借款20000元,承诺三个月内还款。2017年6月7日,东送公司向钱虎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转账20000元。2017年7月1日,钱虎向东送公司出具借款单,载明钱虎向东送公司借款10000元,承诺三个月内还款。2017年7月4日,东送公司向钱虎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转账1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57000元。 2019年3月27日,东送公司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宁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钱虎返还139072.6元。江宁仲裁委作出宁宁劳人仲不受字(2019)第85-8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东送公司于2019年4月1
日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中,东送公司诉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9年7月7日期满,双方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东送公司亦无法联系到钱虎。对于款项的用途,东送公司诉称钱虎负责光伏项目开发,任职项目开发经理,因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出差,东送公司给钱虎预支差旅费、办公费及项目开发等费用,由钱虎凭票据报销的方式予以冲抵。东送公司庭审中认可钱虎之前以发票的方式冲抵报销117927.4元,剩余139072.6元仍在钱虎处,故要求钱虎返还。钱虎经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应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东送公司与钱虎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东送公司认可钱虎工作期间向东送公司预支款项用于差旅费、办公费及项目开发等费用,之后以票据冲抵款项,并提交借款单、银行凭证佐证,对东送公司向钱虎转账257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东送公司认可钱虎已报销冲抵117927.4元,予以确认。对于剩余139072.6元,东送公司诉称钱虎未提交票据予以冲抵,钱虎亦未到庭对相应款项进行陈述,故对东送公司要求钱虎返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钱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钱虎于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东送公司139072.6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钱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东送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东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钱虎于2016年6月入职东送公司。各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东送公司并未将劳动合同原件给钱虎,东送公司一审提供的《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并非钱虎入职时所签的劳动合同,系东送公司伪造,该劳动合同书上面的签名并非钱虎亲笔签署。2.钱虎向东送公司预借的所有款项均用于东送公司在山东的光伏开发项目的各项支出。东送公司的财务制度是前账不清后账不借,所以在钱虎已预支的款项未冲抵完毕的情况下,东送公司不会再向钱虎出借款项。东送公司一审诉称钱虎己经以发票的方式冲抵报销了一部分款项,剩余款项仍在钱虎处,与事实不符。钱虎入职东送公司后,东送公司承诺完成每个光伏开发项目后,即办理好光伏项目屋顶租赁、备案、接入审批手续后,给开发人员0.2元/瓦的提成费。钱虎在开发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工作需要,维持公司客户合作关系的招待活动很多。根据东送公司规定,这些费用由东送公司承担,但需要钱虎先行垫付,然后再凭票据向公司结算。由于钱虎资金有限,于是向东送公司预借费用,用于公司业务的差旅费、办公费、项目开发招待费等,钱虎向东送公司预借的所有费用,己按东送公司规定进行了报账核销,相关的票据均在东送公司。同时,每次核销
完费用之后,东送公司未将借款单据返还钱虎。3.东送公司告知一审法院无法联系钱虎,明显与事实不符。钱虎一直有公司的,东送公司很多同事,包括法定代表人张治森等都有钱虎及其配偶的。东送公司告知一审法院无法联系到钱虎,导致钱虎无法参与诉讼。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改判。 综上,钱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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