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董辉与上诉人南京山水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
上诉人董辉与上诉人南京山水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93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勇 
【审理法官】吴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董辉;南京山水文旅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l是多大号董辉南京山水文旅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董辉 
【当事人-公司】南京山水文旅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汤红云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汤红云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汤红云 
【代理律所】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董辉;南京山水文旅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中,双方并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南京山水公司应当按照年工资的50%发放绩效工资,仅是在聘用通知书载明:根据目前现行激励机制方案,年度理论奖金总额为税前年薪的50%。该通知书明确载明绩效工资系激励机制,且系年度理论奖金,即发放绩效工资仅是理论上发放,至于今后是否发放或发放多少则需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及劳动者工作业绩等因素综合确定。另,南京山水公司的集团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已经取消了南京山水公司2018年、2019年绩效资金。加之南京山水公司本身在2018年、2019年业绩严重下滑、经营困难,不可能有闲余资金向员工发放,且已通过OA系统告知了相关人员,董辉亦知晓该取消绩效工资事宜。故一审据此驳回董辉关于2018年、2019年绩效工资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南京山水公司是否应支付董辉经济补偿金36000元、
手机话费补助3400元的问题。《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本案中,南京山水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就经营困难须延期支付工资征得员工个人、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且南京山水公司自2019年10月起拖欠工资,至董辉2020年1月7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南京山水公司亦未及时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故董辉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话费补助问题,因南京山水公司通过OA系统公示的员工转正通知书明确董辉自2018年5月20日转正起享有手机话费补助200元/月,故南京山水公司应当向董辉支付相应的话费补助。据此,因南京山水公司于二审中对一审判决认定应支付董辉经济补偿、话费补助数额并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两项判决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董辉、南京山水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大学生假期社会实践【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董辉、南京山水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本院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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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辉与上诉人南京山水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93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辉。
表示死的词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云,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山水文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厦。
我的读书故事400字     上诉人董辉与上诉人南京山水文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山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7民初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南京山水公司向董辉支付2018年、2019年绩效工资153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绩效工资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错误。首先,董辉已经举证了部分考核结果,尽到了举证义务,所有的考核结果都由南京山水公司保管,应由南京山水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增加董辉的举证义务,违反了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南京山水公司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按照年薪的50%计算自董辉转正之日至离职时的绩效工资。其次,董辉入职时签订的聘用通知书及应聘人员登记表载明,绩效工资是列入劳动报酬的部分,与每月固定工资并列存在。激励机制方案就是年度理论奖金总额为税前年薪的50%,转正后即可享受。再次,一审法院以南京山水公司通知取消2018年度及2019年度绩效工资发放,系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为由,不支持绩效工资,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绩效工资
是双方入职时约定应发放的劳动报酬,南京山水公司无权单方终止该约定,南京山水公司经营困难并非是其不支付绩效工资的理由。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改判。
     南京山水公司辩称,2018年、2019年绩效考核是与南京山水公司的绩效挂钩,南京山水公司2018年、2019年绩效考核不达标,所以集团取消了2018年、2019年绩效工资,同时已经在OA系统中公布。
     南京山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南京山水公司无需支付董辉经济补偿金36000元、手机话费补助340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南京山水公司不应向董辉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0元。南京山水公司延迟发放工资系因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且南京山水公司也已将这一情况提前告知包括董辉在内的全体员工,并非主观恶意拖欠工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董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南京山水公司无需向董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南京山水公司无需向董辉支付话补3400元。南京山水公司与董辉之间并未就车补、话补进行过相关约定。话补是南京山水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一项额外福利。因受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
南京山水公司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已无力负担,并已实际取消了该项福利。南京山水公司取消额外福利系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董辉主张话补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改判。
     董辉辩称,南京山水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董辉的劳动报酬,董辉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南京山水公司应当支付董辉经济补偿金。话费补助是南京山水公司OA系统中显示董辉转正后即享有的相关的福利待遇。
     董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南京山水公司向董辉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44752.2元;2.南京山水公司向董辉支付2018年、2019年绩效工资153000元;3.南京山水公司向董辉支付2019年度年休假工资8591元;4.南京山水公司向董辉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0元;5.南京山水公司向董辉支付餐补、话补、过节费6220元(话补20元/月,从2018年转正之后计算到2019年12月合计17个月,3400元;餐补20元/天,按2019年10月、11月、12月三个月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为1320元;过节费董辉根据过往估算为1500元);6.南京山水公司向董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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