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子浩、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
陈子浩、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贾乃亮李小璐快乐大本营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6 
【案件字号】(2021)苏11民终37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敏徐达葛荣贵 
【审理法官】陈敏徐达葛荣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子浩;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当事人】陈子浩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子浩 
【当事人-公司】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滕宗奇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李姚丽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滕宗奇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李姚丽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滕宗奇李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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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车品牌【代理律所】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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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子浩 
【被告】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观点】陈子浩与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在2020年9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什么是城市快速路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子浩与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在2020年9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乙方在其工作岗位范围内具体从事的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即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陈子浩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因镇江市政府运维项目结束导致原工作岗
位不复存在,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调整陈子浩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两次发出《到岗通知书》,其中最后一次《到岗通知书》载明的工作地点为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符合陈子浩坚持在镇江工作的实际情况。陈子浩认为该工作岗位系国保公司的工作岗位而非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的工作岗位,故其拒绝报到,但陈子浩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岗位不符合案涉劳动合同的约定,且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安排该工作岗位亦为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故陈子浩应按规定时间报到。因此,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根据单位规章制度认定陈子浩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陈子浩关于确认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向其赔偿39732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子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子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1:05: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11日,陈子浩、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岗位为网络工程师,工资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审庭审中,陈子浩陈述,其一直在镇江从事镇江市政府驻点运维工作。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于2018年6月17日出具的《长期驻外工作证明》载明:“员工陈子浩接受公司长期驻外委派至镇江工作,因看病就医不便,特申请将该员工医保卡由南京市民卡转为江苏省省卡”。    2020年9月,陈子浩、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签订一份期限为2020年10月11日至2023年10月10日的劳动合同,工资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20年9月26日,因镇江市政府运维项目结束,陈子浩于9月27日将相关工作交接给他人。陈子浩于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0日申请调休,于10月21日申请年休假。一审庭审中,陈子浩陈述其休假申请被驳回,不应视为已休年假,陈子浩为此提供了与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员工徐颖的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徐颖于2020年10月27日发送给陈子浩,拒绝了陈子浩的调休申请,拒绝的原因为要求陈子浩将休假的备注改为跟年假一致。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按正常出勤向陈子浩发放10月份工资6144.12元。    2020年10月27日,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向陈子浩发送《到岗通知书》,载明:“经公司协商研究决定,现通知您调至南京分公司担任网络工程师岗位,请您于2020年10月28日早上8:30分至南京市玄武区,如未按规定时间报道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按自
动离职相关规定处理”。2020年11月3日,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再次向陈子浩发放《到岗通知书》,载明:“我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您的岗位为网络工程师,合同履行期间您实际工作地点为镇江。由于原镇江项目结束,公司在确保您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及您的工作实际情况下,现通知您于2020年11月4日早上8:30分至镇江市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到并继续开展工作,如未按规定时间报道则视为旷工,公司将视您的旷工情节作出相应处理”。后因陈子浩未去该岗位报到,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陈子浩发送《关于陈子浩旷工处理通知》,载明:“根据员工手册……一月旷工2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予以辞退。截至2020年11月10日你已经连续旷工5天,公司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将从2020年11月1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于当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告知工会,工会于11月11日复函同意。    一审庭审中,陈子浩陈述之所以未去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到是因为了解到该岗位需要频繁出差等原因,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陈子浩于2020年12月2日向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732元;2.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假工资3309元;3.支付一年竞业限制补偿款23839.2元。该委于2021年2月4日作出镇劳人仲案字(2021)第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对陈子浩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陈子浩请求确认双方于2020年9月2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虽未在仲裁阶段提出,但该请求与本案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经审查,案涉劳动合同系当事人自愿签订,陈子浩主张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故对陈子浩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工作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因不可归责于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的原因导致原岗位不复存在,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另行安排岗位。案涉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乙方在其工作岗位范围内具体从事的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故可以认定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地安排、变更陈子浩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前后两次向陈子浩发放了《到岗通知书》,且最后一次《到岗通知书》载明的岗位位于镇江市,已经充分考虑到陈子浩的实际情况,陈子浩应到岗。陈子浩主张岗位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需要频繁出差,但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该岗位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即便陈子浩对岗位有异议,其也应当先行到岗,实际了解该岗位,而不应消极怠工,拒绝报到。陈子浩未按规定时间到岗报到,天创
科技南京分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认定陈子浩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陈子浩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732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陈子浩向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提出年休假申请,且陈子浩所举证明不足以证明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拒绝其休假的申请,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亦按正常出勤计发了陈子浩工资,故对于陈子浩主张的未休年假工资3309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陈子浩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陈子浩请求解除一年期竞业限制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陈子浩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陈子浩提交国保公司副总经理傅钰的身份信息,证明陈子浩在与傅钰的聊天中得知国保公司业务集中在镇江医院系统,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安排在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工作岗位为国保公司的岗位,工作内容为测评类工作。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质证认为,该公司安排陈子浩到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工作岗位,系考虑陈子浩实际情况,为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而作出的安排,陈子浩从事的工作系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项目,陈子浩仍属于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员工。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子浩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确认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向其赔偿39732元。事实与理由: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为
避免其与陈子浩所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支付经济补偿金,催促陈子浩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发出第一份到岗通知书,要求陈子浩去南京报到,该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工作地点不符,陈子浩未报到;此后,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发出第二份到岗通知书,工作地点在镇江,但工作岗位系江苏国保信息系统测评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保公司)的岗位,故陈子浩未报到。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以陈子浩旷工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陈子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陈子浩、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11民终37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子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1幢1408室。
临兵斗者皆阵列在前     法定代表人:任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宗奇,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姚丽,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子浩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21)苏110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子浩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确认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向其赔偿39732元。事实与理由: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为
避免其与陈子浩所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支付经济补偿金,催促陈子浩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发出第一份到岗通知书,要求陈子浩去南京报到,该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工作地点不符,陈子浩未报到;此后,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发出第二份到岗通知书,工作地点在镇江,但工作岗位系江苏国保信息系统测评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保公司)的岗位,故陈子浩未报到。天创科技南京分公司以陈子浩旷工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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