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婧与南京金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婧与南京金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红烧鲫鱼的做法图解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4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14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晓静王晓燕陆红霞 
【审理法官】吴晓静王晓燕陆红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婧;南京金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婧南京金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婧 
介词有哪些
【当事人-公司】南京金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谢娟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余云云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娟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余云云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娟余云云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婧 
【被告】描写建筑物的成语南京金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金盛公司与王婧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金盛公司是否应支付王婧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工资;3.金盛公司是否应支付王婧2019年度年终奖。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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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金盛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二章第四节“薪酬福利”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绩效奖金是指员工完成岗位责任及业绩目标后,公司对其考核期内的价值贡献支付的附加薪酬部分。公司依据考核制度对全体员工(含合同约定)绩效奖金基数进行考核。除年终预留20%部分外,其他分解到各月提取并发放。员工绩效奖金基数=员工月度工资/(1-奖金比例)×奖金比例。……公司通过绩效考核平台从所在团队考评成绩、个人考评成绩、出勤率(不包含产假、病假、调休、事假,旷工按300%核减出勤比例)三个方面核
算员工绩效奖金。员工考评成绩低于70%的,公司有权取消该员工当期奖金额度。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岗位绩效、岗位调整、职务调整等因素对员工的薪酬进行调整。王婧对该制度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告知函、租赁合同、聊天记录、催促到岗通知书、再次催促到岗通知书、邮寄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复函、打卡表、高德地图导航、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金盛公司与王婧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金盛公司是否应支付王婧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工资;3.金盛公司是否应支付王婧2019年度年终奖。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金盛公司以王婧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对金盛公司自2019年10月28日起将王婧等员工的工作地点调整至中央门店,王婧未至中央门店上班的事实不持异议,故双方的争议在于金盛公司调整王婧工作地点是否合法。金盛公司一审提交了工作聊天记录、催促到岗通知书
、再次催促到岗通知书、邮寄单、劳动合同等证据,能够证明金盛公司因门店出租将王婧的工作地点自和燕路店调整至中央门店,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不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且两店仅相距2公里左右,金盛公司亦明确承诺岗位、职务、薪酬不变,未造成其劳动条件和薪酬待遇的降低,属于金盛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范围内。现王婧未按照金盛公司的安排至中央门店上班,构成旷工,金盛公司在通知工会后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王婧再行要求金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现金盛公司提交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王婧自2019年10月28日起即构成旷工,一审法院认定王婧11月提供了部分劳动内容,并判决金盛公司支付其11月工资(含10月绩效工资)5626元,未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金盛公司亦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维持。王婧再行要求支付2019年12月(含2019年11月的绩效工资)、2020年1月期间的工资,缺乏证据支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
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中,金盛公司提交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王婧年终绩效奖金的考核方式和考核依据,金盛公司结合王婧的旷工行为,依据上述规定经考核后不予发放王婧年终奖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王婧要求金盛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王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如何注册公司流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婧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14:26: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5月12日,王婧入职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5月,经金盛集团审批,调入金盛公司和燕路店,任市场部招商主管。王婧(乙方)与金盛公司(甲方、包括金盛集团)前后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书签订于2015年12月16日,主要内容是: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工作地点为金盛集团经营范围内,鉴于甲方系
全国性集团公司,因甲方工作需要,甲方可在集团经营所涉及的范围内对乙方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工资按月发放,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制度;员工刷卡考勤,作为员工遵守企业制度所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迟到、早退的依据之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决定、告示等,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方式包括不限于当场书面通知、书面签收、邮政挂号信函、特快专递信函等;如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在15日内,办理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金盛集团管理制度手册考勤管理制度章节规定,员工无故不上班等行为均可认定为旷工,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属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行为,公司有权利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9月29日,金盛公司和居客伽公司共同出具告知函,公告南京市鼓楼区金盛百货和燕路店整体出租给居客伽公司。2019年9月30日,金盛公司作为出租方与居客伽公司作为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物系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货和燕路店(含外部立面、附属场地及设施),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租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34年9月30日。合同订立当日,居客伽公司通过分多笔向金盛公司转账支付300万元,
备注为房租。    2019年10月1日、10月28日和11月1日、11月28日,金盛公司高管高青梅等人多次在“腾飞吧!和燕路店!”等中发布通知,和燕路店管理权已移送给居客伽公司,部分在岗人员暂借给对方。“再次通知,请大家回中央门上班,岗位不变,职务,薪酬不变。”    王婧提交的工作日志以及与金盛公司主管高青梅等人的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1月期间,王婧仍处理与和燕路店的相关工作。    2019年12月9日,金盛公司再一次通知王婧,和燕路店已闭店,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8日将办公地点调整至中央门店从事原岗位工作,截止至2019年12月9日,王婧一直未到岗,连续旷工43天。已多次口头、短信通知,现再次通知到岗,否则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王婧复函称,没有收到任何书面调岗通知。根据劳动法规定,调岗需双方协商一致,因没有任何商谈,王婧本人一直在原门店上班,不存在旷工。和燕路店仍正常经营,不存在闭店之说。    2019年12月16日,金盛公司向王婧寄送《关于再次催促到岗的通知》,再一次催促王婧到岗,否则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月14日,金盛公司通知金盛集团工会,因王婧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拟自2020年1月15日解除金盛公司与王婧之间的劳动关系。金盛集团工会于当日复函,同意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王婧之间的劳动关系。    2020年1月15日,金盛公司通知王婧,因和燕路店闭店,工作岗位调整至中
五一放假几天是法定假央门店,王婧经多次通知催促,拒不到岗履职,属无正当理由违反制度,自2020年1月15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王婧接通知后办理交接手续。    金盛公司提交的员工上下班打卡表显示:2019年10月期间,王婧正常打卡上下班。11月1日和2日有打卡记录,之后无记录。    “高德地图”导航显示,和燕路店与中央门店距离2公里左右,车程约11分钟。金盛公司股东为金盛集团,中央门店系振东公司下辖门店,振东公司股东亦为金盛集团。    王婧于2020年4月14日就与本案一审一致的请求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后王婧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案件审理中,经一审法院函询,居客伽公司确认王婧于2020年2月1日与其建立劳动合同。王婧另同意按5626元/月主张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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