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戴桂勇与被上诉人南京扬子亚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瑞斯丽酒店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9
品牌灯饰【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8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蔡晓文 感谢信范文
【审理法官】蔡晓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戴桂勇;南京扬子亚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瑞斯丽酒店
【当事人】戴桂勇南京扬子亚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瑞斯丽酒店
【当事人-个人】戴桂勇
【当事人-公司】南京扬子亚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瑞斯丽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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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戴桂勇
【被告】南京扬子亚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瑞斯丽酒店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胁迫代理合同过错回避证据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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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亦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瑞斯丽酒店依据戴桂勇签字确认的规章制度,以戴桂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
决定,且在起诉讼前履行了告知工会的程序,故应当认定瑞斯丽酒店解除与戴桂勇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据此驳回戴桂勇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戴桂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戴桂勇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8023是什么网络用语
【更新时间】2022-08-20 15:50: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21日,戴桂勇入职瑞斯丽酒店工作,任保安领班,月平均工资4615.28元。双方签订期限自2019年8月22日至2022年8月21日止的劳动合同。戴桂勇曾因工作表现良好获得过瑞斯丽酒店的奖励证书。2020年4月16日,戴桂勇和王超、禹发强三人到单位上班,发现三人的门禁卡权限被取消,遂于当天下午1时前后一起到新上任的安保经理赵腾飞办公室赵腾飞理论,进屋后先让秘书曹晶出门回避,赵腾飞也想跟出办公室被三人拦住,关上门,四人随后在屋内发生口角,相互拉扯、推搡
和有肢体冲突。期间,王超的脸部被打了一拳,戴桂勇的右手受伤,赵腾飞也有受伤。数分钟后,戴桂勇等人见屋外有人踹门,遂由禹发强打开办公室大门,此时三人仍不让赵腾飞离开,直至报警被警察带走。 此前,因对赵腾飞调整排班有意见,戴桂勇等三人曾在工作里表达不满。根据新的排班计划,王超不应在16日和另二人一起上白班。2020年4月17日,即事发次日,瑞斯丽酒店以“员工上班期间打架斗殴、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扰乱酒店正常工作秩序,在酒店内造成恶劣影响等”为由,对戴桂勇等人分别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已结清当月工资。2020年7月20日,瑞斯丽酒店在劳动仲裁期间向所在地工会即研创园共享空间工会寄送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一审中,瑞斯丽酒店提供的家庭成员手册第7章惩罚制度,将劳动者过失分别二类,二类过错即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任何赔偿,其中第15项为“在公司内与同事或客人发生严重的粗鲁行为,如辱骂、攻击、打架、胁迫或恐吓”,第19项为“违抗上司或公司合理指令,或消极怠工”。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平等商定的岗位范围内,班组人员如何搭配、班次如何安排和调整,是用人单位应享有的用工自主权范畴,其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予以具体安排。对劳动者而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恰恰是其置身于劳动关系中的工作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所决定的,即使其个人对用人单位的具体安排不满,
如果认为某一具体安排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可以合理方式提出,而不是简单地采用本案方式去讨要说法。本案中,发生的肢体冲突,严重违反了人们普遍认知的浅显道理即劳动纪律,致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信赖利益损失殆尽,故瑞斯酒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正当性,应予维护。本案瑞斯丽酒店在行使解除权时,违反了事先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但这一程序性瑕疵问题在起诉前已经通过补正方式弥补。瑞斯丽酒店基于戴桂勇过失而作出的单方解除行为有效,其无须支付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判决:瑞斯丽酒店无须向戴桂勇支付赔偿金。
【二审上诉人诉称】戴桂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瑞斯丽酒店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691.68元。事实和理由:1.瑞斯丽酒店主管赵腾飞在内对员工王超等人进行调班,戴桂勇作为领班对此提出质疑。赵腾飞就将戴桂勇等三人的门禁卡权限消除,致使其无法进入工作场所。戴桂勇等三人去赵腾飞要说法,双方在此过程中发生争执,而瑞斯丽酒店据此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缺乏依据。2.其在单位一直表现良好,且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均未有过激行为,瑞斯丽酒店以其未遵守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
反法律规定。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戴桂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戴桂勇与被上诉人南京扬子亚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瑞斯丽酒店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民终8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桂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基方,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扬子亚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瑞斯丽酒店,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产业技术研创园浦滨路207号扬子科创中心二期。
负责人:郭莉芸,该酒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苏宁,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兴东,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桂勇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扬子亚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瑞斯丽酒店(以下简称瑞斯丽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戴桂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基方、被上诉人瑞斯丽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苏宁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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