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拜克医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姚蓓蓓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
上诉人南京拜克医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姚蓓蓓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8 
【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1673号 
【审理程序】做手账本的贴纸二审 
【审理法官】王俊 
【审理法官】王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拜克医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姚蓓蓓 
【当事人】南京拜克医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姚蓓蓓 
【当事人-个人】姚蓓蓓 
【当事人-公司】南京拜克医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汉煜江苏天听律师事务所;胡志扬江苏天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汉煜江苏天听律师事务所胡志扬江苏天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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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马汉煜胡志扬 
【代理律所】江苏天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普通话排行榜南京拜克医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姚蓓蓓 
【本院观点】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1.拜克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姚蓓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如果应当支付,数额是多少;2.拜克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姚蓓蓓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赔偿金28800元。《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赋予用人单位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这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承担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相应责任,故对姚蓓蓓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由于拜克公司于二审时未能提交其《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向姚蓓蓓公示的相关证据,故对姚蓓蓓的该项上诉理由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存在瑕疵,本院依法予。 
【权责关键词】胁迫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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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拜克公司、姚蓓蓓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1.拜克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姚蓓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如果应当支付,数额是多少;2.拜克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姚蓓
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800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确实存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由于拜克公司二审期间认可姚蓓蓓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拜克公司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姚蓓蓓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姚蓓蓓同意与拜克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拜克公司应当与姚蓓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拜克公司于二审期间陈述其未作出前述行为,拜克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根据该条规定,拜克公司应当向姚蓓蓓支付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故对拜克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双方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31日到期,姚蓓蓓于2019年6月离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拜克公司应当支付姚蓓蓓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的二倍工资差额,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姚蓓蓓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的工资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判决拜克公司支付姚蓓蓓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347.1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姚蓓蓓上诉称,拜克公司应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即2018年11月1日)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本院认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赋予用人单位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这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承担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相应责任,故对姚蓓蓓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姚蓓蓓自认其自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至拜克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处盖章,结合拜克公司仲裁、一审及二审的陈述与证人李某
于仲裁庭审时的证人证言综合分析,拜克公司并无与姚蓓蓓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姚蓓蓓亦无证据证明拜克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的盖章系拜克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故不能据此认定拜克公司与姚蓓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姚蓓蓓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姚蓓蓓提出的拜克公司《员工手册》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未向姚蓓蓓公示,一审法院以《员工手册》为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由于拜克公司于二审时未能提交其《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向姚蓓蓓公示的相关证据,故对姚蓓蓓的该项上诉理由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存在瑕疵,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拜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姚蓓蓓关于拜克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关于“《员工手册》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上诉理由成立,但该上诉理由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故对姚蓓蓓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仍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南京拜克医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姚蓓蓓各负担5元,本院均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21: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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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拜克公司与姚蓓蓓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姚蓓蓓工作至2019年6月21日。2019年6月30日,拜克公司为姚蓓蓓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及社保关系变更手续。拜克公司当月工资下月中旬发放,姚蓓蓓每月工资分两笔发放,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工资数额分别为:3385.85元+700元、2019年1月3627.85元+700元、3787.85元+700元、3881.85元+700元、3881.85元+700元、3781.85元+700元、4100元+700元。后姚蓓蓓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同本案诉请,2019年12月6日,仲裁委作出宁开劳人仲案字(2019)第308-1号、308-2号仲裁裁决书,由拜克公司支付姚蓓蓓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31347.10元,对姚蓓蓓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姚蓓蓓和拜克公司均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员工手册》第七章印章管理制度规定:一、公司印章指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出库验收章、法人章共6枚,由公司财务办公室负责管理,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六、……没有总经理及相关负责人的批准,不得随意盖章,核定盖章的依据以企
业的批复为准。    一审庭审中,姚蓓蓓主张2019年6月21日拜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在此之前6月3日拜克公司已招聘新人接替其工作。《员工手册》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定,且对内容不知晓。拜克公司认为,自2019年6月21日起姚蓓蓓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未到公司上班,属于旷工。姚蓓蓓所称招聘新人系拜克公司的另一家医疗公司招聘员工。    姚蓓蓓提交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份,证明拜克公司出具《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加盖公章,公章由管理人员加盖系职务行为,并非姚蓓蓓骗取行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主要内容为:姚蓓蓓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20日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现因单位原因,本单位于2019年6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拜克公司对公章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文本内容系姚蓓蓓自己打印事先准备,不是拜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姚蓓蓓连续旷工事实成立,拜克公司不会违背客观事实出具证明,公章系姚蓓蓓通过欺骗手段加盖,落款时间与实际时间也不相符,因此该证据不应采信。    姚蓓蓓提交聊天记录、验收单、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拜克公司已做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准备,聘请新员工接替其工作,2019年6月3日姚蓓蓓仍在为单位制作单据,一直在教新员工相关工作。拜克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仅仅是工作交流,不能达到姚蓓蓓的证明目的。    拜
克公司提交仲裁庭审笔录一份,证明姚蓓蓓系公司管理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系其骗取同事信任加盖。姚蓓蓓对仲裁庭审笔录记录的内容无异议,但认为仲裁庭审中其对证人李某以及拜克公司的陈述提出异议。证人李某在仲裁庭审中陈述:我是会计,姚蓓蓓是出纳,公章由我保管,公司没有人事,劳动合同是财务管,但没有具体到谁负责,我和姚蓓蓓都可以管。财务人员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签字后盖章。大约七月初姚蓓蓓回公司,其将打印好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给我盖章,当时没有仔细看,也没有经过法定代表人同意就盖了,姚蓓蓓想请我帮忙,出于同事关系,我就帮她盖了。入职时我学习过《员工手册》。仲裁庭审中,姚蓓蓓认为证人李某目前仍在拜克公司工作,系被胁迫作证,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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