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1、王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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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1、王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抚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9 
【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5734号  怎么设置无线路由器密码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隋广洲魏久直于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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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世界八大奇迹图片
【当事人】卢某1;王某 
歇后语五年级下册【当事人】卢某1王某 
【当事人-个人】卢某1王某 
【代理律师/律所】许嵩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赵海廷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张蓉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冯庆亮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嵩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赵海廷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张蓉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冯庆亮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  手相 感情线
【代理律师】许嵩赵海廷张蓉冯庆亮 
【代理律所】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明目的,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生母的关系是一种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生母的关系是一种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是始终存在的,它不能依法律程序解除。因此,生父、生母对非婚生子女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必须履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一规定表明,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有抚养婚生子女的义务。本案中,考虑到本地生活水平,并结合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每月给付上诉人1500元至上诉人独立生活时止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需要增加抚养费及被上诉人主张因患病等原因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因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卢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苏州中考时间2022年具体时间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卢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3:11: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原告母亲卢某2在与他人婚姻尚存期间与被告王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间断性的同居,后又分手。2018年3月,原告母亲卢某2告知被告其已怀孕,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卢某1。被告王某否认与卢某1有亲子关系,并拒绝支付抚养费。2021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2021)辽0213民初4391号判决书,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被告是原告的生物学父亲。另查,被告王某2019年12月至2021年11月实发工资收入合计229357.6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
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在本案中被告自××××年××月××日原告出生至今没有与原告一起生活也没有给付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请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根据被告的负担能力并结合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及本案情况被告负担原告抚养费的数额应以每月1500元为宜。2018年11月至2022年3月抚养费共计6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卢某1抚养费60000元(2018年11月至2022年3月);二、被告王某于2022年4月始每月给付原告卢某1抚养费1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方式:一年一付每年3月22日前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卢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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