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亨建会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文胜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
上诉人南京亨建会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文胜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年初一晚上打一节日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3 
【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1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干 
【审理法官】刘干 
【文书类型】什么牌子的床垫最好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亨建会家具有限公司;董文胜 
初学化妆怎样画眼线【当事人】南京亨建会家具有限公司董文胜 
【当事人-个人】董文胜 
【当事人-公司】南京亨建会家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俊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林云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蔡桂红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俊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林云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蔡桂红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俊刚林云云蔡桂红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草药名南京亨建会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董文胜 
【本院观点】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反证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亨建会公司、董文胜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亨建会公司与
严子建签订的承包协议,对董文胜不发生效力。本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亨建会公司、董文胜,该劳动关系有效,双方均应依照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亨建会公司与董文胜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令亨建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综上,亨建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8:32: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亨建会公司的股东为严子建和严子亨,两人各占50%股份。2018年10月30日前亨建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严子建,之后变更为严德云。严子
建与严子亨为兄弟,严德云为两人长辈,生于1936年。亨建会公司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销售。    2018年10月13日,董文胜开始在亨建会公司从事为木质家具刷油漆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3月5日,董文胜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0年6月1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宁劳人仲案字(2020)第803号仲裁裁决书。双方均不服,提起诉讼。    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董文胜称其有亨建会公司工作服,并提供:1、考勤表复印件7份,部分考勤表抬头有“南京亨建会家具厂员工考勤表”字样。2、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打印件11页,载明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10月19日,严子建和崔斌共向董文胜转账21次,共计146209元。3、光盘一份,视频中可以看出董文胜在工作,背景系亨建会公司厂房,厂房有窗户,窗户外有时有光线,有时无光线。亨建会公司认可董文胜有工作服,但认为来源不清楚;不认可考勤表的真实性;认可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但认为严子建和崔斌不定时向董文胜发放报酬;认可光盘影像显示董文胜在厂房工作,但认为白天有时也会黑,不能证明董文胜在加班。    亨建会公司提供:亨建会家具厂承包协议原件一份,系亨建会公司与严子建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约定,将厂房设备租给严子建使用,严子建的工人报酬由严子建支付,与亨建会公司无关,尾部有亨建会公司的印章和严子建签名。董文胜的质证意见是,不认可承包协议的真实性,认为入职的是亨建会公司,也未被告知过严子建为用工主体。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董文胜在亨建会公司的厂房工作,亨建会公司股东暨前法定代表人严子建向其发放报酬,在双方均为符合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亨建会公司提供了其与严子建的承包协议,董文胜不予认可,且董文胜在亨建会公司的场地提供劳动,劳动的内容也是亨建会公司的经营项目,在没有证据证明亨建会公司或严子建明确告知董文胜提供劳动的对方时,对亨建会公司主张董文胜系严子建个人用工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法律规定,董文胜和亨建会公司均不服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因董文胜起诉在前,故本案以董文胜为原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各自主张的工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亦应对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亨建会公司未举证证明董文胜的离职时间,应承担不利后果,确认董文胜的离职时间为2019年10月19日,故对于董文胜要求确认与亨建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亨建会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董文胜的工资标准,双方均不能充分举证证明,亨建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董文胜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经计算,董文胜月收入为5992元,故确认董文胜的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    根据法律规定,用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亨建会公司未与董文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给付董文胜11个月的双倍工资66000元,故对于董文胜要求亨建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对于亨建会公司要求不向董文胜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要对其加班提供初步证据或证据线索,但董文胜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对于董文胜要求亨建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董文胜要求亨建会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本案不予理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及相关政策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1、亨建会公司与董文胜自2018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9日间存在劳动关系;2、亨建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董文胜支付第二倍工资66000元;3、驳回董文胜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亨建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予以免收。 
【二审上诉人诉称】亨建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改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董文胜支付第二倍工资6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0日,亨建会公司与严子建签订承包协议,约定,亨建会公司将厂房设备租给严子建使用,承包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在承包期内,严子建拥有机器设备的使用权,并负责设备的维修及维护;严子建在生产过程中与工人之间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工伤等)均与亨建会公司无关。2、2018年10月13日,董文胜经他人介绍给严子建从事油漆工工作,未经过亨建会公司正式的招聘程序。严子建将工作交给董文胜,由董文胜和郭荷兰(董文胜妻子)共同完成工作,严子建按照提供的劳动成果支付报酬。董文胜自主安排劳动时间,不接受亨建会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3、董文胜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能够证明与亨建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亨建会公司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上诉人南京亨建会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文胜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民终1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亨建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陆郎社区。
     法定代表人严德云,南京亨建会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石竹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川剧变脸的原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文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桂红,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亨建会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建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文胜
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7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亨建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云、被上诉人董文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桂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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