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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志香与上诉人南京哈恩达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高林等24名劳动者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91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欣蔡晓文吴勇 
【审理法官】姜欣蔡晓文吴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开小吃店丁志香;南京哈恩达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高林;谭雪梅;戴相梅;徐娟;贺利;章巧兰;刘冬英;彭咏梅;王德华;吴定英;李晓艳;舒玲;章伟;杨红梅;秧学美;络爱林;韩荷花;张才娣;王文;饶月新;陈培;徐红梅;吴红霞;汤显花 
【当事人】丁志香南京哈恩达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高林谭雪梅戴相梅徐娟贺利章巧兰刘冬英彭咏梅王德华吴定英李晓艳舒玲章伟杨红梅秧学美络爱林韩荷花张才娣王文饶月新陈培徐红梅吴红霞汤显花 
【当事人-个人】丁志香高林谭雪梅戴相梅徐娟贺利章巧兰刘冬英彭咏梅王德华吴定英李晓艳舒玲章伟杨红梅秧学美络爱林韩荷花张才娣王文饶月新陈培徐红梅吴红霞汤显花 
【当事人-公司】南京哈恩达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量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聂彩莲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量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聂彩莲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量聂彩莲  波特兰
【代理律所】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丁志香;南京哈恩达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高林;谭雪梅;戴相梅;徐娟;贺利;章巧兰;刘冬英;彭咏梅;王德华;吴定英;李晓艳;舒玲;章伟;杨红梅 
【本院观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自拖欠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明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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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自拖欠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本案中,哈恩达斯公司向高林等25人延迟发放工资少则一个月,多则两三个月,明显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15日发放工资的时间不符。即使系其他原因导致延迟发放工资,也应当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向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或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迟发放,现因无证据证明哈恩达斯公司已经就延迟发放工资实施了上述行为,故应当认为违反了未按约支付工资的约定及法律法规关于发放工资应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故在哈恩达斯公司延迟发放工资的下,高林等25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哈恩达斯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虽哈恩达斯公司上诉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应为2019年8月24日,因双方已经在一审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故本院认定双方关系
于2019年7月24日解除。虽然,高林等25人在2019年7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后仍然继续在哈恩达斯公司工作,此后的法律关系也应当认定为新的关系,并不影响双方2019年7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据此,一审判决由哈恩达斯公司向高林等25人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至于丁志香上诉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394.07元的问题。即使哈恩达斯公司的工资表载明丁志香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394.07元,因丁志香在一审中确认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394.07元,视为其对相应权益的放弃,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丁志香、哈恩达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丁志香、南京哈恩达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本院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7 23:34:04 
上诉人丁志香与上诉人南京哈恩达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高林等24名劳动者劳动争
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9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志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量,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哈恩达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风飞沙
     法定代表人:李方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彩莲,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喀麦隆对塞尔维亚预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雪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相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巧兰。
高考时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冬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咏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定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秧学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络爱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荷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才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月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红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红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显花。
     以上24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量,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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