笪正青、南京派飞特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美术学院分手门
【审结日期】2020.07.03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107号
院校类别【审理程序】台风形成二审
【审理法官】刘干王晓燕王熠
【审理法官】刘干王晓燕王熠 收缩毛孔产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笪正青;南京派飞特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笪正青南京派飞特机械有限公司
黄鹤楼诗【当事人-个人】笪正青
【当事人-公司】南京派飞特机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浩森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吴华祥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浩森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吴华祥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浩森吴华祥
【代理律所】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笪正青;南京派飞特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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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笪正青明确其上诉请求,即派飞特公司向笪正青支付提成及超额奖金的清单表格如下: 按季度结算的提成(元)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合计 2018年第一季度提成 一季度电汇(提成) 4600.94 796.82 一季度承兑(提成) 9546.85 52408.59 小计 57009.53 67353.20 2018年第二季度提成 二季度电汇(提成) 12472.95 11200.38 9031.75 二季度承兑(提成) 40417.42 12428.97 12472.92 51617.80 21460.72 85551.47 2018年第三季度提成 三季
度电汇(提成) 2642.15 0.01 535.65 三季度承兑(提成) 28991.68 18190.72 28991.69 18726.37 50360.21 2018年第四季度提成 四季度电汇(提成) 229.48 21322.82 四季度承兑(提成) 1966.96 53516.03 2196.44 74838.85 77035.29 2018年季度总提成 280300.17 全年结算的提成(元) 项目 电汇(提成) 承兑(提成) 威尔特业务提成 3924.83 35213.57 39139.40 达标补差提成 18609.85 49413.04 68022.89 全年结算提成的合计 107161.29 超额奖金(元) 76699.12(2018年1-8月华东区域销售额15339823.73×0.5%=76699.12) 谢义麟提成(元) 6312.59 16644.72 22957.31 2018年销售费用133736.59元 2018年派飞特公司应支付的提成及奖金:280300.17+107161.29+76699.12-22957.31=441203.27 笪正青认可派飞特公司已发放2018年第二季度提成64090.33元,应扣除2018年销售费用133736.59元,派飞特公司未发放笪正青的提成及奖金为243376.35元(441203.27-64090.33-133736.59)。 派飞特公司对笪正青提交的提成及超额奖金的清单表格中2018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应发提成数额、全年结算的威尔特业务提成和达标补差提成的应发提成数额、2018年销售费用数额均不持异议。派飞特公司对笪正青主张的2018年1月至8月超额奖金76699.12元有异议,其认
为,2018年度华东区域尽管完成了销售额,但与笪正青的工作没有当然的联系,且根据2018年度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超额奖金的发放由公司的销售副总和区域总监共同决定,它的总额是不超过0.5%,故笪正青主张该部分超额奖金没有依据。 本院再查明,《南京派飞特机械有限公司2018年销售奖金制度》四、奖金提成办法:采取区域总监负责的有限包干制。1、区域达标整体提成比例:……区域最终销售额达2000万以上并且完成区域销售指标111%以上的,另外有区域整体销售额的0.5%给大区做为特别奖励(此奖励在次年1月份兑现,不考核回款情况)。区域销售额低于2000万但区域销售指标达130%以上的,另外有区域整体销售额的0.5%给区域作为特别奖励(此奖励在次年1月兑现,不考核回款情况)。超额奖励由大区总监和销售副总共同决定分配。2018年华东区的销售指标为1800万元。派飞特公司统计2018年华东区最终销售额2285.25万元,确实超过了111%(1800万元×111%=1998万元);2018年1月1日至8月31日华东区总销售额1525.24万元。 另,派飞特公司提交2017年度合同奖金明细一页,用以证明派飞特公司已实际支付笪正青20某某年第一季度提成66556.38元,其中冲减笪正青未结清的2017年销售费用60492.92元,向笪正青实际支付6063.46元。笪正青对该证据三性不予认可,但其确认该证据上笪正青的签名是其本人签字,对该证据上手写的部分认可,对机打部分不予认可。 笪正青、谢义麟一
致确认,超额奖金的分配事宜,谢义麟分得超额奖金的70%,笪正青分得超额奖金的30%。 以上事实有、销售奖金明细表、出差报销单、费用报销审批单、奖金制度、奖金明细、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十大背景音乐【本院认为】二审审理中,笪正青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但笪正青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以下事实:关于销售奖金制度中的超额奖金问题,在笪正青的诉讼请求中包含超额奖金等诉讼请求。派飞特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保全费用分担部分; 二、变更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南京派飞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笪正青20某某年提成及奖金122999.45元; 三、驳回笪正青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南京派飞特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南京派飞特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2:19: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5日,笪正青入职派飞特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7年4月7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自2017年6月15日起,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笪正青在销售部从事大客户销售总监工作。2018年1月,笪正青转任华东区销售总监。 2018年8月29日,笪正青与派飞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余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造成笪正青右耳鼓膜穿孔,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施余国赔偿笪正青医疗费等损失合计50000元。事发后,笪正青一直在家养伤。 2018年12月21日,笪正青向派飞特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载明:2018年8月,因笪正青与派飞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余国的施静华离婚,施余国为报复将笪正青打伤,并通过更换门禁卡等方式阻止笪正青正常上班,无故拖欠销售提成不予发放,严重侵犯了笪正青的合法权益,故发送告知书,告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于三日内补足笪正青的提成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经济赔偿金。 2019年1月3日,笪正青向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此案,笪正青申请要求不再继续审理,并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第一项诉请,一审法院认为,笪正青于2018年12月21日向派飞特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了该告知书和快递单,派飞特公司认可收到,并同意解除与笪正青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22日协商一致解除。 关于第二项诉请,笪正青要求派飞特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案中,笪正青自2005年6月15日到派飞特公司工作,2018年12月22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笪正青工作年限已满14年。根据双方提供的笪正青工资收入明细,一审法院认定笪正青的月基本工资为7000元;除此以外,笪正青在2018年实际发放的奖金为6063.46元+64090.75元=70154.21元,其余当年应发而未发的奖金为115822.76元+68022.89元+39318.4元=222984.05元,因系意外原因导致笪正青20某某年的奖金未及时发放,本着公平原则,一
审法院认定笪正青20某某年的奖金应为实发金额与应发金额之和,经计算,金额为293138.26元。故笪正青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93138.26元÷12个月+7000元=31428.19元,超出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即8841.67元/月×3倍=26525.01元/月。故派飞特公司支付笪正青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当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偿年限以十二年为限。故派飞特公司应支付笪正青经济补偿金为26525.01元×12个月=318300.12元。 关于第三项和第四项诉请,笪正青要求派飞特公司支付拖欠的2017年和2018年提成款,并提交了《南京派飞特机械有限公司2018年销售奖金制度》及销售、提成清单佐证。派飞特公司的《销售奖金制度》中规定:“奖金提成适合对象:区域销售总监等,适用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奖金提成采取区域总监负责的有限包干制,收款部分提成根据产品种类按比例提成(承兑),电汇收款部分提成在承兑提成的基础上增加0.3%,上述提成比例包含区域内所有销售人员的差旅费、出差补助、招待费、礼品费、赠送客户的公司产品、因客户原因退换货的物流费用、销售提成等一切与销售有关的开销,提成发放为季度发放制,时间为当年的4月、7月、10月及次年的1月,只有全额汇款的合同满足提成条件……",结合派飞特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2018年度笪正青提成计算及发放情况》,2017年的奖金提成扣除笪正青20某某年的销售费用后已经全部发放完毕;2018年已实际发放的奖金提成为第一
及第二季度共计70154.21元,未发部分为第三季度31633.84元+第四季度2195.55元+当年应发提成183845.65元+威尔特提成39138.4元=256813.44元,扣除笪正青作为华东区销售总监在2018年1月至8月的销售费用133736.59元,故派飞特公司在2018年度尚拖欠笪正青提成款123076.85元。笪正青诉至一审法院后,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根据销售合同的回款情况,派飞特公司还应支付提成款128877.2元。故截至2019年9月19日,派飞特公司共计拖欠笪正青提成款为123076.85元+128877.2元=251954.05元。对于其余尚未完成回款的合同,本案不作处理,笪正青可待合同完全回款后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笪正青与南京派飞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南京派飞特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笪正青经济补偿金318300.12元。三、南京派飞特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笪正青奖金提成共计251954.0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一审法院予以免收。保全费5000元,由笪正青负担1600元,由派飞特公司负担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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