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麦芽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中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轲、南京麦芽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12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熠袁奕炜刘懿 
【审理法官】王熠袁奕炜刘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中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徐轲;南京麦芽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南京中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徐轲南京麦芽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轲 
【当事人-公司】南京中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麦芽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新强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彭平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孙云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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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郭新强彭平孙云 
【代理律所】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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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中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徐轲;南京麦芽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慧公司、徐轲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鉴于中慧公司的管理人员与麦芽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中慧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徐轲在麦芽公司入职、离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以及入职中慧公司等情况。《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执行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关联性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慧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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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中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轲、南京麦芽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11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红星,该公司执行董事。怎样镶嵌徽章
东北包括哪些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强,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平,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轲。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麦芽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上诉人南京中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轲、南京麦芽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芽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慧公司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是2018年12月25日,变更中慧公司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数额。事实与理由:1.中慧公司的股东与麦芽公司及其股东没有任何关联,中慧公司并非麦芽公司的关联公司,中慧公司的办公地点与麦芽公司完全不同,中慧公司与麦芽公司亦不存在合并、分立等情形,即中慧公司与麦芽公司系两个不存在任何关联的独立公司法人。徐轲系与麦芽公司解除劳
动关系后才与中慧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并非麦芽公司安排至中慧公司工作,也不存在任何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的工作调动情形,一审判决在徐轲未有任何证据证明中慧公司与麦芽公司存在任何关联的情况下,仅以中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招聘过程为由认定徐轲系被安排至中慧公司,既错误分配了举证责任,亦严重与事实不符,显系事实认定错误。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中慧公司与麦芽公司工作地点完全不同,也没有股东等其他任何情形的关联性,亦不存在合并、分立或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的工作调动情形,因此该条规定在本案中没有适用余地。一审法院在徐轲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中慧公司存在上述法条所述情形的情况下,径直以中慧公司未能证明招聘过程为由认定徐轲系被安排至中慧公司工作,系对法律规定的恣意扩大解释,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中慧公司在与徐轲建立劳动关系时系初创公司,急需拥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才,即便存在招聘过
美文摘抄200字程简单化,该等行为亦是中慧公司的自主行为,属于当事人自治范围。3.中慧公司对拖欠徐轲工资没有异议,但对应付工资数额有异议。中慧公司认为通过王伟个人账户发放的工资不应该作为徐轲工资计算基数,且拖欠工资应从2018年11月1日计算至12月25日(中慧公司停工歇业日)。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中慧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徐轲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麦芽公司未作答辩。
     徐轲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中慧公司违法终止与徐轲的劳动合同。2.判令中慧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15日工资80000元;3.判令中慧公司、麦芽公司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9月18日,徐轲与麦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工勤。
     2018年9月21日,徐轲与中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约定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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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期限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岗位为金融科技产品经理。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方法,基本工资为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徐轲的业绩和中慧公司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2018年12月24日,中慧公司发出《关于公司暂时歇业的通知》,告知公司目前负债累累,已没有办法筹措更多资金维持公司运营,借钱发工资,不反对员工自谋出路,愿意留下来的员工,每月只能发放基本工资。2018年1月7、8、9日,公司员工连续三天向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泰山新村派出所报警称中慧公司不发工资,法人联系不上,公司停水停电,无法正常上班。
     2019年1月15日,徐轲向中慧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因中慧公司拖欠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中慧公司表示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2019年1月21日,徐轲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纠纷向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宁化劳人仲案字(2019)第527号仲裁决定:对徐轲诉南京中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麦芽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依法终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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