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4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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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邓楠王晓燕王熠
【审理法官】邓楠王晓燕王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某某
【当事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某某
【当事人-个人】某某
【当事人-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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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华讯方舟公司尚未完成提成审批流程的过错并不在某某一方,华讯方舟公司以其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尚未签字为由拒绝支付某某相应的提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令华讯方舟公司支付某某销售业务提成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华讯方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8:37:27
我的世界领地【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10月1日,某某入职华讯方舟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某某从事销售工作,约定月薪为7000元。2019年10月31日,华讯方舟公司与某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19年10月31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乙方(某某)薪酬发放至2019年10月31日……甲方(华讯方舟公司)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待遇,并在乙方办理完离职交接等工作结算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税前)39200元。双方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方就社保、劳动保护等约定事项均依法履行义务。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乙方应休年休假、调休等已全部休完结清,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等待遇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费用支付要求及条件…… 2019年11月4日,某某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同年11月12日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后某某诉至法院。 一审中,双方确认2019年10月份工资已经发放,对于某某提交的差旅费报销单,华讯方舟公司予以认可,亦认可通讯费1600元。对于提成,某某提供了提成明细表、2017年市场营销中心销售考核与提成制度(试行)、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与管理人员任免通知。提成明细表中载明项目名称、合同号
、合同金额及细算明细,明确根据销售考核与提成制度的规定,按回款额1%计算,提成数额为60752.5元,公司财务总监、运营总监、公司董事分别签字确认。华讯方舟公司对提成数额不持异议,但辩称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尚未审批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华讯方舟公司与某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了经济补偿金,华讯方舟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39200元。关于通讯费、差旅费,某某提交了相关票据,华讯方舟公司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提成,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华讯方舟公司应当支付提成60752.5元,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9年10月份工资双方认可已经发放,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经济补偿金39200元;二、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差旅报销款28755.5元、通讯费1600元;三、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业务提成60752.5元;四、驳回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神秘生物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保全费1221元由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华讯方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华讯方舟公司不予支付某某提成60752.5元,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均无异议。事实与理由:某某的提成当时只是由华讯方舟公司部分领导签字,华讯方舟公司的总经理和董事长尚未签字确认,故不应支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综上,华讯方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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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46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何一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13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华讯方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华讯方舟公司不予支付某某提成60752.5元,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均无异议。事实与理由:某某的提成当时只是由华讯方舟公司部分领导签字,华讯方舟公司的总经理和董事长尚未签字确认,故不应支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某某辩称,提成是根据2017年市场营销的销售考核制度计算的,提成的签约确认单上有财务、执行领导及董事的签字和确认,应当予以支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华讯方舟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200元;2.华讯方舟公司支付差旅报销款28755.5元;3.华讯方舟公司支付2019年10月工资9800元;4.华讯方舟公司支付2019年2-10月通讯费1600元;5.华讯方舟公司支付业务提成60752.5元;6.保全费1221元由华讯方舟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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