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梅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7
toy【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12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apple id密码忘了蔡晓文
【审理法官】蔡晓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朱梅凤
幼儿奶粉排名十二月你好的句子【当事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朱梅凤
【当事人-个人】朱梅凤
【当事人-公司】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朱梅凤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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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新鸿运物业公司以朱梅凤旷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朱梅凤的劳动合同。该解除起因基于朱梅凤不同意至新调整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工作,客观上确实新调整的工作地点比原工作地点距离朱梅凤的居住地明显远,且第二次调整的工作岗位并非主管岗位,虽然工资比原来略有增加,但新工作岗位将原主管岗位变更为普通岗位。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新鸿运物业公司以朱梅凤旷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明显不具有合理性。且新鸿运物业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据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章制度,及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制定程序的证据。据此,一审判决认定新鸿运物业公司解除与朱梅凤劳动合同违法,不无不当。且新鸿运物业公司对一审认定应支付朱梅凤支付经济赔偿金29052.98元的数额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该项判决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新鸿运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关于科学的知识2022-08-21 00:35: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4日,朱梅凤入职新鸿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两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14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和2015年5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劳动合同约定朱梅凤的工作地点为南京市城区相关楼宇,在保洁岗位从事保洁员工作。朱梅凤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朱梅凤在劳动合同期间,先后被派往六合滨河新苑、江苏省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管理处任客服、客服主管。 2019年7月4日,新鸿运物业公司向朱梅凤发出调令,将朱梅凤工作地点由江苏省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管理处调整至浦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处。后又于当年7月6日再次向朱梅凤发出调令,将朱梅凤工作地点由江苏省残疾人体育训练中心管理处调整至鼓楼区政府管理处。针对以上调令,朱梅凤分别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其分管主任、公司董事长表示不接受调岗的意见。 2019年7月18日,新鸿运物业公司通过EMS快递向朱梅凤寄送了《关于与朱梅凤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朱梅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朱梅凤的
劳动合同。审理中双方确认朱梅凤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641.18元。 2019年10月1日,朱梅凤向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新鸿运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954元,及2018年和2019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345元。2020年6月30日,该委出具宁秦劳人仲案字[2019]第1232号仲裁裁决:一、新鸿运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朱梅凤年休假工资625元;二、新鸿运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朱梅凤赔偿金35954元。新鸿运物业公司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审理中,双方对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新鸿运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朱梅凤2019年年休假工资625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变动以协商达成一致为原则。虽然此规定并不排斥用人单位在一定幅度内的自主决定权,但在涉及岗位及工作地点调整导致劳动者上下班时间、往返经济成本、付出的日常生活成本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任意变更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否则用人单位构成权力滥用。本案中,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朱梅凤的工作地点为南京市城区相关楼宇,并无明确具体范围,因该约定不明致使双方产生理解上的分歧,对相关条款应根据合同解释规则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解释。朱梅凤自2014年5
月4日入职新鸿运物业公司,先后担任客服、客服主管,至2019年7月18日新鸿运物业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长达5年时间的工作地点均在其现居住地附近,该长期履行的实际工作地点应为双方合意一致的约定工作地点。 新鸿运物业公司欲调整朱梅凤至相距较远的浦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处工作,应与朱梅凤协商一致。现新鸿运物业公司未经协商即将朱梅凤调整至远离其居住地的项目处工作,且未提供交通等方面有效的替代解决方案,故朱梅凤当然有权拒绝此种不合理的调整。此外,朱梅凤作为新鸿运物业公司的普通员工,不同于薪资不菲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的薪资主要用于养家糊口,一旦调整至远离家庭的工作地点势必导致实际收入大幅减少。新鸿运物业公司不能以企业用工自主权而任意损害普通的底层员工的合法正当利益。综上,新鸿运物业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朱梅凤的劳动关系,属用人单位权利滥用,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新鸿运物业公司应依法向朱梅凤支付赔偿金。朱梅凤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在新鸿运物业公司工作时间为5年2个月零14天,新鸿运物业公司应支付29052.98元赔偿金。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
决:一、新鸿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梅凤支付年休假工资625元;二、新鸿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梅凤支付经济赔偿金29052.98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新鸿运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新鸿运物业公司不予支付朱梅凤经济赔偿金29052.98元。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朱梅凤的工作地点为南京市相关楼宇,且新鸿运物业公司的工作性质具有流动性,所以对朱梅凤的工作调动既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也具有合理性。因其拒不到岗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旷工。新鸿运物业公司依据朱梅凤学习签收的《员工手册》的相应规定,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不予支付经济赔偿金。 综上所述,新鸿运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人海啊茫茫啊是什么歌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梅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112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梅凤。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运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梅凤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4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鸿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被上诉人朱梅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新鸿运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新鸿运物业公司不予支付朱梅凤经济赔偿金29052.98元。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朱梅凤的工作地点为南京市相关楼宇,且新鸿运物业公司的工作性质具有流动性,所以对朱梅凤的工作调动既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也具有合理性。因其拒不到岗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旷工。新鸿运物业公司依据朱梅凤学习签收的《员工手册》的相应规定,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不予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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