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胜拓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卫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胜拓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卫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炜周易网【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8  地产营销策划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37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欣蔡晓文吴勇 
【审理法官】姜欣蔡晓文吴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胜拓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卫文 
【当事人】南京胜拓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卫文 
【当事人-个人】王卫文 
【当事人-公司】南京胜拓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席超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彭芳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魏明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席超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彭芳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魏明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席超彭芳魏明 
【代理律所】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演员刘恺威个人资料南京胜拓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王卫文 
【本院观点】双方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王卫文的提成工资按月出口量第一年0.5%,第二年按0.3%,第三年不低于0.25%支付。在二审释明举证责任后,胜拓公司怠于提交2018年5月谢琳燕窝公司的出口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根据1-4月的销售额推定出王卫文5月的提成工资数额,并无不当。王卫文退休证上载明其退休时间为2018年11月,胜拓公司主张王卫文入职时即2017年8月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胜拓公司对此未能提交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相关规章证明提成工资的发放时间,王卫文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应按月支付提成工资,具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南京胜拓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0:17:12 
十种家暴证据形式【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7年8月1日,王卫文(乙方)与南京胜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1日到2018年7月31日,工作地点为马来西亚。双方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在该协议中,双方约定“甲方派遣乙方为甲方在马来西亚谢琳燕窝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限3年,乙方作为甲方在谢琳燕窝公司中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当地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乙方任职期年薪贰拾肆万元整,月薪由谢琳燕窝公司发放,不足部分由南京胜拓公司补足,提成按月出口量第一年0.5%提成,第二年按0.3%提成,第三年不低于0.25%提成。乙方保证任职期间原则上不能提前和甲方解除劳动合同,除特殊身体原因(需提供医院证明),并向甲方书面申请。乙方保证其在与甲方签约时不存在任何尚未终结的劳动关系"。    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王卫文以自由职业者申报户自行在无锡市参加社会保险。    2018年5
宙斯之众神之王月7日,王卫文从马来西亚飞回国内。2018年5月25日,王卫文向胜拓公司发送邮件,明确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请公司尽快安排人员做最后的交接,结清2018年1-5月的奖金提成和工资、出差签证费用。2018年8月28日,王卫文代理人向胜拓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胜拓公司按月出口量0.5%的标准向王卫文支付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的业绩提成、支付保险损失、支付报销费用、支付经济补偿金。2018年11月25日,王卫文到龄(失业)退休。    2018年11月29日,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王卫文提出仲裁申请(申请请求同诉讼请求一致),该委作出仲裁决定书,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卫文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当继续审理"为由,决定“撤销宁建劳人仲案字[2018]第907号案件"。    一审另查明,南京胜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变更为现名称,法定代表人为刘卫,持股比例为80%。南京锦拓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卫,其持股比例为97%。    一审中,王卫文认为其离职的原因系胜拓公司未能向其提供工作签证、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提成工资等。胜拓公司则认为,王卫文系自行离职,胜拓公司已按时足额向王卫文支付了工资。双方对提成的依据各执一词,王卫文认为其提成应按谢琳燕窝公司出口到锦拓公司的量来计算提成,其2018年1月到4月的提成应为79942.3元,并提供了其与锦拓公司陈会计的聊天记录、谢琳燕窝公司开具给
锦拓公司出口燕窝的发票。对于2018年1月到4月王卫文的提成,胜拓公司则认为王卫文应按胜拓公司的出口量来计算提成,胜拓公司要求王卫文在国外选择一些出口贸易,帮胜拓公司出口(其公司的经营范围无出口燕窝的权限)。在退休年龄上,王卫文认为其应是女干部身份,退休应按55周岁退休,之所以2018年11月退休,系提前退休。王卫文解释其原在2017年8月时办理过退休手续,但办理手续的人认为其是女干部,要55岁才能退休。但到2018年无锡出了一个会议纪要,王卫文属于失业女干部,即可以办理退休。2017年办理退休时,原所在的单位还存在,2017年9月单位倒闭。胜拓公司则认为王卫文所称的内部会议纪要,并无依据,且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定,不能由一个会议纪要来决定,因而对于王卫文自称其女干部的身份并不认可。对于王卫文的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0元,双方均无异议。 
【二审上诉人诉称】胜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卫文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王卫文承担。事实与理由:1.王卫文在入职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胜拓公司依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认定王卫文在领取退休证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2.王卫文系因其个人原因无正当理由单方提出辞职。用工期间,胜拓公司均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
审对于因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要求胜拓公司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3.王卫文在职期间,胜拓公司没有进行过出口业务,也不存在提成事实,不应支付王卫文提成。一审法院仅根据2018年1月至4月的销售额便推定5月1日至6日的提成奖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胜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南京胜拓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卫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37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胜拓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公司总经理。
五大战区驻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超,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芳,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卫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胜拓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卫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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