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太国与南京市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3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4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干王晓燕王熠
【审理法官】刘干王晓燕王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太国;南京市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太国南京市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太国
【当事人-公司】南京市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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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王玉新
【代理律所】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
小女子不才未得公子青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太国
【被告】南京市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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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张太国应当知道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的加班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其于2019年6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罗奇泰克公司支付上述时段的加班工资,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工资表的记载,张太国的工资按计件方式计算。双方对计件工资总额、工作天数、加班天数均无异议,计件工资总额中已含有加班时间的计件本数工资,罗奇泰克公司又支付了延点加班
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张太国主张罗奇泰克公司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加班天数200%的加班工资,依据不足。张太国以罗奇泰克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罗奇泰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太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9:50: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张太国入职罗奇泰克公司从事开料工作。2016年12月23日,甲方罗奇泰克公司与乙方张太国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乙方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一般每天8小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甲方制订的相关规定。计件制职工按完成工作的件数计付工资,加班加点的计件工资中包含了加班报酬。未采用计件工资制时,采用计
时工资制,计时工资按公司规定执行。此外,双方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6月26日,张太国以罗奇泰克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等为由向南京市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当日,该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宁溧劳人仲不字(2019)第1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太国不服,遂于2019年7月10日提起诉讼。 一审中,当事人均陈述,张太国提起诉讼之后一直在罗奇泰克公司上班,罗奇泰克公司正常给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张太国陈述,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罗奇泰克公司未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罗奇泰克公司陈述,其于2019年8月22日收到一审法院邮寄的诉讼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张太国到罗奇泰克公司工作,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张太国通过诉讼方式与罗奇泰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罗奇泰克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收到民事诉状,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该日即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张太国于2019年6月26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罗奇泰克公司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的加班工资显然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不受法律保护。张太
国以罗奇泰克公司未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罗奇泰克公司支付2008年至2019年的经济补偿金55380元,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张太国与南京市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二、驳回张太国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一审中,张太国提供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工资表,载明张太国的合计出勤天数、延点加班天数、计件工资总额、延点工资总额、双休工资总额等,双方对工资表均无异议。 本院审理期间,罗奇泰克公司提交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开料车间团队计件状态记录及开料车间工作量总金额计算表,证明张太国所在部门的工作总量、工作时间以及计件工资的计算方式。罗奇泰克公司陈述,张太国所在的开料车间加班是长期存在的现象,由于开料工作的特殊性,无法分别计算每个工人正常工时和加班工时的具体产量,因此采取提高计件单价的方式,把加班工资包含在计件工资当中,以计算开料车间的综合单价,作为计件工资的计算标准。工资表中列明的延点加班工资和双休日加班工资均是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计件员工的额外补偿,同时由于张太国是车间的组长,其计件工资中还包括组长的补贴。加班工资已经足额发放。张太国对上述证据的真
实性予以认可,对罗奇泰克公司陈述的计件工资计算方式也不持异议,但认为已发放的计件工资中仅包含加班时间的计件本数工资,加班工资未足额发放。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太国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罗奇泰克公司支付延点加班工资15513元和经济补偿金55380元。事实与理由:1.张太国于2008年3月入职,同年8月14日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罗奇泰克公司的统计,张太国2017年5月14日至2018年4月共计加班40.64天,应当按照月平均工资4615元的标准依法支付200%的加班工资17244元,其仅仅支付1730.36元,尚有15513元未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因罗奇泰克公司拖欠加班工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张太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开网店步骤
张太国与南京市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折纸花 康乃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4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太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楼方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新,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太国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奇泰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太国、被上诉人罗奇泰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凌、王玉新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太国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罗奇泰克公司支付延点加班工资15513元和经济补偿金55380元。事实与理由:1.张太国于2008年3月入职,同年8月14日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罗奇泰克公司的统计,张太国2017年5月14日至2018年4月共计加班40.64天,应当按照月平均工资4615元的标准依法支付200%的加班工资17244元,其仅仅支付1730.36元,尚有15513元未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因罗奇泰克公司拖欠加班工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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