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其亚基在哪南京天昌楼大酒店与金立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脸部皱纹怎样去除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2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3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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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天昌楼大酒店;金立超
【当事人】南京天昌楼大酒店金立超
崩坏3攻略【当事人-个人】金立超
【当事人-公司】南京天昌楼大酒店
【代理律师/律所】张雪梅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王斌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雪梅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王斌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雪梅王斌
【代理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南京天昌楼大酒店
【被告】金立超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南京天昌楼大酒店是否应支付金立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1764.3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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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南京天昌楼大酒店对一审法院认定金立超2004年12月在南京秦淮区天圆楼大酒店工作、其在南京天昌楼大酒店担任厨师长、南京天昌楼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是仓晓波、2019年2月现单位为其补缴社保、其一审提交的工资表对应期限及2019年1月11日准备去领取2018年12月工资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其不清楚金立超在南京秦淮区天圆楼大酒店工作的情况;南京天昌楼大酒店是个体工商户,仓晓波是经营者,不是法定代表人;金立超在南京天昌楼大酒店担任厨师不是厨师长;金立超2019年2月已去新单位工作,不存在
补缴社保;金立超一审提交的是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工资表,其已发放金立超2018年12月的工资。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不持异议。金立超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双方均确认金立超解除前十二个月工资标准为8336.7元。本院对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南京天昌楼大酒店是否应支付金立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1764.3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经本院审查,金立超为证明南京天昌楼大酒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提交了电话录音、社保查询信息等,上述证据能够反映出南京天昌楼大酒店的经营者仓晓波于2019年1月11日在电话中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为金立超办理了社会保险费中止缴纳手续,故本院对金立超的主张予以支持。现南京天昌楼大酒店非因法定事由与金立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应当依法支付金立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金立超的工作年限。《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经查,南京市秦淮区天圆楼大酒店与南京天昌楼大酒店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一致,且对外经营均使用“天圆楼"的字号,经营者系兄弟关系,两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金立超提交的纳税证明及电话录音能够证明金立超自2004年12月起在南京市秦淮区天圆楼大酒店工作,其在南京市秦淮区天圆楼大酒店注销登记后,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现南京天昌楼大酒店未能举证证明南京市秦淮区天圆楼大酒店已支付金立超经济补偿,一审法院将金立超在南京市秦淮区天圆楼大酒店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入南京天昌楼大酒店的工作年限,并认定南京天昌楼大酒店应支付金立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1764.3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南京天昌楼大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苏州景点排行榜【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南京天昌楼大酒店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6:01: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立超原在南京市秦淮区天圆楼大酒店从事厨师工作,担任厨师长。南京市秦淮区天圆楼大酒店经营地址在南京市秦淮区大石坝街75号,原法定代表人为仓叶东,该酒店于1998年11月设立,2008年7月14日注销登记。2008年5月5日,仓叶东的同胞兄弟仓晓波在同一地址登记设立南京天昌楼大酒店即南京天昌楼大酒店,店招仍沿用“天圆楼",金立超继续在南京天昌楼大酒店处担任厨师长工作。 金立超庭审中主张其自2003年5月起即在南京市秦淮区天圆楼大酒店工作,南京天昌楼大酒店予以否认,金立超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自2004年4月起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及2004年12月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予以证明其主张。工资发放表系复印件,且南京天昌楼大酒店不予认可,故该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完税证明的真实性南京天昌楼大酒店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虽然完税证明上纳税人姓名写为“金力超",但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系金立超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故该份纳税证明可证明金立超自2004年12月起即在南京市秦淮区天圆楼大酒店工作。 2008年5月起,南京天昌楼大酒店开始为金立超缴纳社保费用,在2018年8月之前,金立超的社保缴费基数为三千余元。2018年8月时为调整金立超的社保基数,南京天昌楼大酒店工作人员余婷向社保部门提交中止缴纳金立超及余婷二人社保的申
请,在中止理由选择“协商一致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但自2018年9月起,南京天昌楼大酒店仍继续为金立超缴纳社保费用,缴费基数增加至5000元。南京天昌楼大酒店为金立超缴纳社保费用至2019年1月,南京天昌楼大酒店再次在社保部门提交中止缴纳金立超社保的申请,理由仍选择“双方协商一致终止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3月,金立超到新的单位工作,现单位为其补缴2019年2月社保费用,缴费基数调整为3030元。 金立超一审中提供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工资发放表复印件,根据工资表反映金立超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工资领取明细为:7811元、8314元、9483元、7811元、8331元、8314元、8591元、8011元、8111元、8731元、9021元、7511元。南京天昌楼大酒店虽对上述工资表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南京天昌楼大酒店向金立超发放工资的其他证据以推翻上述工资数额。 2018年10月,金立超因胃炎及胃息肉问题住院手术,住院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至10月17日。出院时医生建议休息一个月。10月25日时,金立超回南京天昌楼大酒店处并打卡考勤一次。之后金立超继续回家休息。2018年11月12日,金立超又回南京天昌楼大酒店处并打卡考勤一次,签字领取了2018年10月份满勤工资9021元。2018年12月10日,金立超又回南京天昌楼大酒店处签字领取了2018年11月份的满勤工资7511元。 2019年1月11日,金立超准备去南京天昌楼大酒店领取2018年12月份工资时,
南京天昌楼大酒店的会计告知其工资已停发,金立超便打电话给仓晓明(仓晓波弟弟),询问为什么停发工资。金立超说“我打电话给老余去拿工资,老余说你叫她把我工资停了",仓晓明回答“你拿工资是什么意思,我搞不清楚你什么意思了",金立超接着说“我不知道你什么意思,是你让我回家休病假的",仓晓明接着回答“对,我是让你回家休息,你本来就是回家休病假的";金立超说“我都拿了两个月病假工资了",仓晓明说“那不是病假工资,那两个月是我们兄弟给你的补贴";金立超说“那现在就是彻底解除劳动合同,跟我彻底没有关系了是不是这个话",仓晓明回答“我跟你没有劳动合同"。随后金立超又打电话给仓晓波,金立超说“三哥(指仓晓明)现在的意思,他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仓晓波回答“到这个月为止,全部结束,工资照补还好,我们都是好兄弟,其他我们也不谈了";金立超说“补我两个月,二十年了你就补我两个月工资",仓晓波回答“只能这样了,你看怎么讲呢"。 2019年3月15日,金立超向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南京天昌楼大酒店给付赔偿金276019.2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30日终结审理。 汽车购置税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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