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新嵖娜机电(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阳惠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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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新嵖娜机电(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阳惠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奚梦瑶资料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96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 
【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新新嵖娜机电(南京)有限公司;阳惠 
【当事人】新新嵖娜机电(南京)有限公司阳惠 
【当事人-个人】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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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新新嵖娜机电(南京)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文进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乔骁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杨静茹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文进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乔骁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杨静茹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文进乔骁杨静茹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新新嵖娜机电(南京)有限公司 
【被告】地砖十大品牌排名阳惠 
【本院观点】《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本案中,新新嵖娜公司解除与阳惠之间的劳动合同,未在起诉前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违反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一审认定新新嵖娜公司的解除系违法解除,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新新嵖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19:01:15 
上诉人新新嵖娜机电(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阳惠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9676号
驭怎么读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新嵖娜机电(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HOISANGKEE,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进,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惠。
仙剑3 主题曲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骁,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茹,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新新嵖娜机电(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嵖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新嵖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阳惠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公司的《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订,自2020年5月20日起正式生效。其履行了告知员工程序,签署培训确认表的员工为111名,全公司只有阳惠拒绝签字,该事实有公司员工刘小娟和邱康提交的见证书。阳惠的各项行为已经达到《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的程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综上,
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新新嵖娜公司的上诉请求。
     阳惠辩称,1、《员工手册》及培训确认表上没有其签字,不能证明其认可该《员工手册》。除了员工见证书外,新新嵖娜公司未提出其他证据证明阳惠拒绝签字或知晓并认可《员工手册》,不能认定公司已依法履行《员工手册》的公示义务,新新嵖娜公司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对阳惠进行处置明显不当,2、阳惠并未严重违纪。2019年7月初,新新嵖娜公司曾以口头形式将阳惠调至其他岗位,阳惠明确表示拒绝,在此之后,新新嵖娜公司即让阳惠在原岗位待岗,等待公司安排工作,但公司迟迟没有给阳惠安排工作任务。3、新新嵖娜公司解除与阳惠的劳动合同未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违反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因此新新嵖娜公司应当向阳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新新嵖娜公司的上诉请求。
     阳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新新嵖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565.36元(4713.78元/月×6个月×2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日,阳惠进入新新嵖娜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会保险,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
日止。阳惠在品质岗位从事进货质量检查工作。2019年7月初,新新嵖娜公司口头通知,调阳惠至本部门从事产品巡回检查工作,遭到阳惠拒绝,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同年8月8日,阳惠擅自按下生产线停线按钮,致生产线上一条流水线停线二、三十分钟,后公安部门民警出警协调后恢复产线工作。同年9月27日,新新嵖娜公司以阳惠不服从领导管理、私自停线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恶意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阳惠不服,于同年11月12日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仲裁委作出终结审理决定后,阳惠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阳惠与新新嵖娜公司均认可阳惠工资为4713.78元/月。
     一审另查明:阳惠不认可新新嵖娜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制定实施的《员工手册》已通过民主程序,且已告知本人,并认为其私自停线也只是构成一般违纪,不认可已构成严重违纪。新新嵖娜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员工手册》已向阳惠公示。新新嵖娜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首先,新新嵖娜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员工手册》已向阳惠公示,故《员工手册》
的相关规定对阳惠不具有约束力;其次,新新嵖娜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单方作出与阳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不服从领导管理、私自停线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恶意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已构成严重违纪,但阳惠认为其的行为只是构成一般违纪,据此,阳惠的上列行为是否达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新新嵖娜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最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本案中,新新嵖娜公司解除阳惠的劳动合同,未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综上,新新嵖娜公司单方解除阳惠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构成违法解除。现阳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565.36元(4713.78元/月×6个月×2倍)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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