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天芳、上诉人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双方间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8 你的微笑 那英 词曲
【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26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桂艳
【审理法官】毫升的英文桂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天芳;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当事人】朱天芳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朱天芳
【当事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一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魏红梅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韩莹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一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魏红梅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韩莹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一诺魏红梅韩莹
【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天芳;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东航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员工手册》部分内容、《关于下发〈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的通知》、东航公司内网发布《员工手册》的网页截屏、《第四届职代会2019年第二次组长联席(扩大)会议决议》等证据,证明东航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朱天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东航公司是否应支付朱天芳赔偿金;若支付经济补偿,东航公司应支付的具体数额;2.东航公司应支付朱天芳漏发、少发工资的数额。
【权责关键词】军训感想800字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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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朱天芳对一审查明的“东航公司《员工手册》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上述《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已告知朱天芳”一节事实有异议,认为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不是原件,且为2020版,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朱天芳;朱天芳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没有
异议。东航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东航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员工手册》部分内容、《关于下发〈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的通知》、东航公司内网发布《员工手册》的网页截屏、《第四届职代会2019年第二次组长联席(扩大)会议决议》等证据,证明东航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朱天芳。因此,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审中双方确认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东航公司是否应支付朱天芳赔偿金;若支付经济补偿,东航公司应支付的具体数额;2.东航公司应支付朱天芳漏发、少发工资的数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朱天芳医疗期满后,东航公司多次通知其转岗,但朱天芳未接受。2019年12月17日,东航公司再次通知朱天芳转岗,朱天芳接受,双方签订转岗培训协议。后朱天芳未参加转岗培训,并提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东航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与朱天芳的劳动
合同。基于上述事实,朱天芳主张东航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令东航公司向朱天芳支付经济补偿,东航公司亦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经济补偿数额。朱天芳于2014年1月患病后未再正常提供劳动,其收入下降非因本人原因,一审按照其休病假前应发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符合公平原则。因此,东航公司应支付朱天芳经济补偿280995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东航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与朱天芳解除劳动合同,东航公司应依法支付朱天芳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二审中,朱天芳对一审补发工资计算方法及计算结果本身无异议,但认为东航公司应当按照朱天芳月应发工资支付补发工资,不应仅按照1616元的标准补发工资;东航公司对一审的该项判决结果无异议。因朱天芳患病后未正常工作,一审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实发工资,判令东航公司补发朱天芳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1293.6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朱天芳主张的要求东航公司补发其2019年3月之前漏发、少发工资,系双方对于工资数额存有争议,属于“克扣”工资争议,而非“拖欠”工资争议,其仲裁时效应适用一年的规定,但朱天芳于2020年4月才申请仲裁,故朱天芳的
该项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朱天芳、东航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6:13:34
上诉人朱天芳、上诉人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双方间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庆节祝福祖国的语言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民终2606号
GL甜文推荐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天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梅,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禄口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席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莹,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lol英雄攻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扬霈,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天芳、上诉人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公司)因双方间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1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独任审理,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朱天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诺,上诉人东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朱天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朱天芳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少发、漏发的工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东航公司应予补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朱天芳自2020年3月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时方知权利被侵害,随后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时效,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一审判决驳回朱天芳要求东航公司补发2014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少发、漏发工资的诉讼请求,系法律适用错误。2.2014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朱天芳漏发、少发工资共计246143.59元。即使超过医疗期的工资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东航公司仍需补发漏发、少发工资196749.08元。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朱天芳至少应享有十八个月法定医疗期。根据东航公司提交的《关于解除与朱天芳劳动合同的通知函》可知,朱天芳实际享有医疗期二十四个月。因此,东航公司应补发朱天芳病假工资12772.5×6+(12772.5×60%)×18-19867.35=181938.15元。朱天芳从未收到《员工手册》,故《员工手册》中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对朱天芳不发生法律效力。朱天芳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病假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共计64205.44元。即使该期间的病假工资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东航公司仍应补发14810.93元。3.东航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解除与朱天芳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依据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八条,东航公司应支付赔偿金。关于2014年至2016年的工资数额,朱天芳不认可,双方均认可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一审无权直接变更为十八个月。根据东航公司提供的朱天芳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月度薪酬信息查询表,可以证明朱天芳医疗期满后基本工资为2883元,如2019年11月、12月的应发金额均为2963.4元、2020年2月的应发金额为412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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