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国芬、丁国贞、丁国丽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制粘贴无法使用【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1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54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路
【审理法官】王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丁国芬;丁国贞;丁国丽;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丁国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当事人】丁国芬丁国贞丁国丽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丁国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当事人-个人】丁国芬丁国贞丁国丽丁国萍
【当事人-公司】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代理律师/律所】潘超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邵连顺江苏汪峥律师事务所;王和平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杨天贤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超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邵连顺江苏汪峥律师事务所王和平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杨天贤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超邵连顺王和平杨天贤
【代理律所】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江苏汪峥律师事务所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丁国芬;丁国贞;丁国丽;丁国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13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丁国芬、丁国贞、丁国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04 元,本院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5 07:00: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双方对以下第十三项有异议,其余项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南方人才市场在与徐亮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向徐亮提出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徐亮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南方人才市场表达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南方人才市场应向徐亮支付经济补偿金。徐亮主张南方人才市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徐亮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离职的实际情形不符,故徐亮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工作年限,南方人才市场提交的代付业务委托书、补偿金明细表、批量成功交易列表足以证明徐亮在从原用人单位海联社公司离职时已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徐亮的工作年限应从徐亮与南方人才市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即2010年12月29日起算。双方确认徐亮的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6月28日,结合徐亮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6827.97元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核算,南方人才市场应支付徐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209.78元(6827.97元月×7.5个月)。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亮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南方人才市场、邮政函件广告局共同承担违法解除徐亮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8000元。上诉主要理由:一、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9日受理本案,在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中明确此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则2019年12月10日16时开庭审理时已超审限。其二、此案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法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并有合议庭人员参与审理。2020年6月2日下达判决书后,此案改成由两名人民陪审员参加,适应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自受理此案至判决时间为263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本案即使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审限。除全国疫情期间、假日延长时间至2020年2月10日上班外,该案到期审结时间是2020年4月14日,已超过普通程序审理期限48天。二、一审法院依据南方人才市场庭后提交未质证的《说明》,认定已支付徐亮8860.96元经济补偿金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南方人才市场庭后提交的广州市海社联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社公司)《经济补偿金的说明》,未经徐亮和邮政函件广告局质证,依法不能认定该公司支付了徐亮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再者,一审法院以南方人才市场提交海联社公司的三份材料(代付业务委
托书、补偿金明细表、批量成功交易列表)认定该公司2010年12月与徐亮解除劳动关系时进行了经济补偿。既然徐亮与海联社公司存在劳动合关系,那么当与徐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有该公司与徐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证明等证据。由此可见,海联社公司给付徐亮的8820.96元,不是2008年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该公司给予徐亮2010年11月至12月两个月的奖金补助。其三,徐亮入职工作时间是1999年11月至2018年6月,南方人才市场是用人单位,邮政函件广告局是用工单位,一直发放徐亮的工资。徐亮提供了工资单、胸牌、考勤表、出勤表、缴费历史明细表等证据可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证实徐亮是从1999年11月起在南方人才市场工作。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徐亮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到新用人单位南方人才市场。徐亮工作年限是1999年11月至2018年6月共计19.5年。一审法院只认定徐亮2010年12月至2018年6月为7.5年,歪曲客观事实。三、南方人才市场与徐亮之间终止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徐亮与南方人才市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两次签订延长期限《补充劳动合同》。徐亮与南方人才市场面谈时不愿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拒绝签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向南方人才市场
表达了要求继续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按照南方人才市场负责人的意愿作出书面检讨。但是,南方人才市场以徐亮作出检讨,严重违纪为由,强行与徐亮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南方人才市场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按实际用工之日即从1999年11月起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综上,徐亮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丁国芬、丁国贞、丁国丽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5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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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国芬。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国贞。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国丽。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超,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梦见住新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某某。
负责人:张树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连顺,江苏汪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丁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贤,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蒋冰,该局局长。重阳节祝福语:重阳节送给老人的祝福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国芬、丁国贞、丁国丽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秦淮区房产局),原审第三人丁国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南京市房产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13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湄公河行动票房
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13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丁国芬、丁国贞、丁国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04
元,本院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员 王路
二Ο二Ο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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