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合乘车法律关系及相关问题——以顺风车为例
网络平台合乘车法律关系及相关问题
——以顺风车为例
沈佳欣
在信息技术的快速推进与应用和“互联网+”经济形态下,互联网预约车辆出行模式广泛推广,相关立法没有与模式发展速度匹配,尤其是顺风车模式下并无具体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故从理论与实务上,针对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与司机间进行法律关系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社会大众的生活需求在互联网时代下与网络联系日益紧密,就传统的出租车出行模式而言,亦是不断地多元化发展,已扩展为现今存在的互联网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多种活动模式。由于其属于新兴行业,目前体系与制度并不完善,致实务中操作出现问题归责不明、模式运行屡生弊端,社会事故频发,平台与司机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亟待明确。
1 互联网顺风车性质
1.1 顺风车概念
新年快乐文案在互联网平台车辆运营模式中,顺风车并不属于大众认知的网约车范畴。网络顺风车。顺风车是在加强
环境保护和提高交通效率的社会发展需求下,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平台居中处理信息,司机与乘客在双方出行起讫点形成路线中有重合,双方合意共利情形下形成的新型出行模式。顺风车属于合乘车的范畴,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附则中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
1.2 与相关概念区分
1)网络平台顺风车属于合乘车,但亦非等同于合乘车,合乘车有网络私人小客车拼车、出租车合乘、高峰期定点引导之分,其仅属于合乘模式中的第一种。
2)网络平台运营车辆,司机与之可形成三种模式:网约车、顺风车、代驾。由于现实中网约车最为消费者普遍使用,且顺风车同样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订单生成,故顺风车与网约车概念易混淆。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第2款“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可知,所谓网约车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由平台经营,是以营利为主,并且受到《暂行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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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关于顺风车,首先暂无统一完整的法律规范,只在《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在辽宁沈阳、广东深圳、江西九江等地区有相关规定。其次,顺风车不以营利为目的。《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
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3)网络顺风车并不是“黑车”范畴,所谓“黑车”是生活中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营运牌证及相关手续的车辆,乘客并不特定,是属于非法并当被取缔的。所以网络顺风车与此无关联。
2 网络顺风车平台与司机间的法律关系
因为网络顺风车平台与司机间的联系复杂,就法律关系而言,这种模式下的某些要素符合相关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劳动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就这些关系作如下分析:
2.1 是否为劳动关系
首先,互联网平台作为法人,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车辆司机作为自然人,在注册时符合《劳动法》对劳动者的能力要求,也符合与平台相关规定,双方可以认为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次,互联网平台依法建立规章制度来管理约束司机,可在核实乘客举报后扣除其相关信用分数来影响下一次乘客对此信誉不良司机的选择。平台对司机的准入与考核负有义务。司机作为劳动者有平等地参与平台接单的权利,同时也有完成订单任务载乘客去指定地点等义务。平台与司机双方可以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另外,就平台而言,通过匹配信息的共享与发送,交易完成后可以抽取信息服务费发展
生产。就司机而言,可以通过完成交易单任务来与乘客分摊车辆行使所需的油费,以载客里程为计算方式获取此费用。在顺风车模式下,减少了部分尾气排放,符合低碳理念,同时也节约了大众出行成本,减轻城市交通负担,司机通过平台组织的交易单活动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了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可以认为形成劳动关系的客体。
但就凭平台与司机间有劳动法律关系三要素的部分特征而言,并不能将其简单归纳为劳动法律关系。
网约车虽然与顺风车存在差异,但都为依托网络信心技术的平台提供服务的车辆出行方式,并且顺风车在网约车《暂行办法》的规定中有所涉及,两者存在关联性。可以参考《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发出后的社会意见,现实是有70%的人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持否定态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的仅是经济合作关系。
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互联网平台与司机没有直接的从属性,(1)互联网平台虽然根据实际情况为司机分配到了合适的乘客,但是司机同样有接受或者拒绝平台匹配的交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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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独立性明显。(2)司机的收入并不明确,因为其收入来源与接单完成数量,不是直接由平台提供。(3)互联网平台对司机的不当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处罚,没有直接的监督管理,实际操作中往往将其移交给交通、通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处理,只有依照乘客的评价对司机作出综合分数评定,缺乏从属性。
故不能推定为劳动法律关系。
2.2 是否为委托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主体为委托人和受托人,那么如果平台与司机间为委托合同关系,哪一方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界定,就会有两种情况:1)平台为委托人,司机为受托人。
如果为此种情况的委托合同,司机就有依照拿到的平台配备乘客交易单要求完成运送的义务。然而作为网络顺风车的司机实际有拒绝接单的权利,平台根据数据匹配出来的交易单,司机并不一定要进行。所以不符合委托合同关系下,受托人有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特征。
故不能认定为以平台为委托人,司机为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关系桃花诗句
2)司机为委托人,平台为受托人。
如果为此种情况的委托合同,平台依照委托为司机配备一定条件下的乘客,而乘客又能知道被哪一帐号下的司机搭载,属于公开受托人即司机.然而,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即平台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即乘客订立合同。而在网络顺风车模式中并非如此,仍是以司机的名义与乘客订立拼车交易单。
故不能认定以司机为委托人,平台为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关系。
故平台与司机之间不能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
2.3 是否为居间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以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平台可以看作是合同居间人,最终是要促成司机与乘客的拼单交易。为司机报告有符合拼车条件的乘客及相关信息,是符合居间人按照委托人指示和要求进行活动的特点。并且平台只提供一种订约机会,符合平台为司机匹配乘客,司机有权决定接受与否,平台除保密行为外不介入的特征。比如滴滴出行顺风车驾驶员注册的《顺风车协议》第一条第五项就规定“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如果用户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户接受并确认,顺风车平台即在双方之间生成顺风车订单。……”
那么网络顺风车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与居间合同的有
偿性冲突?实质上,平台只是收取为司机与乘客提供地理定位、时间路线等基础交易信息所必须的信息共享费,并不额外收取相关费用,所以两者并不矛盾。
3 以网络顺风车的实际运作分析问题
互联网合乘车模式下的顺风车服务属于新兴产业,在事物发展的初期往往容易暴露问题。一位上海司机透露自己花钱伪造个人信息并以此信息在平台上注册。根据深圳新闻网报道,因驾驶员信息异常,事件频繁发生,2016年5月4日,8000名滴滴司机账号被暂停使用,司机须重新申请审核。据深圳公安部门排查,深圳网络平台驾驶员中发现有前科人员1425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甚至有一些被注销驾驶证的“毒驾”人员,使用已注销的驾驶证注册。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记录,2016年5月2日,深圳一女子在网络拼车时被司机抢劫并杀害;2016年5月14日,网络顺风车司机周某因途中与乘客争执而将乘客残忍勒死并抛尸;2016年8月15日,顺风车司机在持胁迫乘客并与其发生性关系。2017年5月6日,河南一空乘坐网络顺风车被司机杀害……近几年来网络
共享汽车问题不断,就此从政府、平台、司机三方分析原因及应对建议。
3.1 地方政府的行政效率
网约车已有国务院部委发布《暂行办法》作临时规范,而顺风车却无统一的规范,《暂行办法》除规定网络顺风车的公益性外,并未对其作出具体的规范,仅将这一立法的权力授权给地方即《暂行办法》中的“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是由于网络顺风车服务产生最初,社会没有过多的意见,作为立法的事实依据需要在实践中的矛盾中发现,并且网约车较之网络顺风车在现实中使用更普遍化。根据36氪研究所调查数据显示,近几年,滴滴出行较之神州专车、优步、首汽约车这些网络汽车出行服务平台有巨大的市场优势,并有93%的满意度,成为社会大众的首选。据滴滴出行的首席执行官程维公布“在2017年,滴滴服务了74亿次用户的出行,滴滴每天服务的用户订单超过3000万笔、4000万人次。”而高德等平台也有顺风车服务,未计入数据,因推出顺风车服务较晚,缺乏代表性,故选择代表性高的滴滴出行平台分析。而在滴滴用户最常用的出行服务中,顺风车仅占14%,可见使用度较低。而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需要经历大量的时间与法律程序,并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存在差异,故目前将关于网络顺风车的立法权限授予地方。
然而由于地方政府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不能够积极地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在这方面行政效率不高,导致在网络汽车共享模式的快速发展下,政府没有率先立法起到一个统筹作用,便使得网络顺风车运作无法可依,平台、司机都没有受到针对性的约束。
3.2 网络顺风车平台对司机与平台的责任
由于缺乏特定法律规范,网络平台便能在民事法律的大范围内进行自主设定格式条款与司机签订注册协议。如在滴滴出行《顺风车协议》中并未作出对司机注册准入的严格规范,对于平台如何对司机上传的信息进行审核,不得而知,因为在诸多实例中,犯罪的顺风车司机中不乏曾有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有侵害他人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前科,这应归咎于网络平台对司机准入的把控上的失责。
因网络顺风车平台与司机之间为居间合同关系,故由司机承担交易单的损害结果合理。那么,平台是否不需要在事故发生时承担责任?网络平台不仅与司机之间是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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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与使用顺风车平台服务的乘客之间亦是。平台作为委托人,以乘客的名义匹配司机,司机选择乘客,乘客不满意同样有取消交易单,拒绝匹配司机搭载的权利。平台为乘客提供媒介服务,并没有介入司机与乘客的具体交易的权利,至多有保密这一方面的介入活动的义务。故乘客在平台提供虚假情况,并因此损害自身利益时,有要求居间人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平台如果对司机准入欠缺严格的审核,致使虚假的司机信息流入交易中,就构成了对乘客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作为居间人压缩包损坏
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就违反了忠于当事人利益的义务。就平台的《顺风车协议》第三条一款的“由于车主提供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或损失,应由车主独立承担。”的规定而言是不合理的。
那么是否就只有在平台显示的司机信息不实这一条件下造成损害时,平台有赔偿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在平台与乘客的居间合同中,平台应当承担作为居间人的义务,忠实尽力地为委托人乘客提供适格的司机,促成双方的交易。由于平台的疏漏,所匹配到的司机有侵害乘客人身财产权利的,或是平台没有完善车辆本身是否合格的审查而导致交通事故,都是违背乘客交易意愿并不符合其利益的,此时,平台因不完全履行居间合同而造成对乘客的损害都应到承担责任,故仅由侵权者司机承担责任不合理,且亦不利于平台的督促作用的发挥。
3.3 网络顺风车司机自身弊端
互联网顺风车服务的初衷是便捷众出行、提升社会公共利益,多数司机为减少油费负担,降低成本,在平台注册有一定的功利性,而又限于顺风车服务的公益性,不像网约车可营利,司机在交易中所获的财产收益极少,故往往易因财产发生侵害事件。
又由于司机资格设定宽松,成为平台适格的司机较之网约车司机容易得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对网约车司机有明确规范:“(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
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平台的网约车司机注册要求与《暂行办法》基本契合。而由于顺风车无统一法律规范,仅能有平台顺风车司机注册条件作约束,如滴滴平台要求“司机驾龄要求一年以及以上,若使用私家车则车龄需在6年以下,以保证行驶安全;驾龄一年以上可接市内,两年以上可接跨城;要求司机是正规的驾驶人,并且要提交车主信息,包括驾驶人信息,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以及车辆信息,比如车辆所有人(行驶本姓名)和车牌号。”司机资格的标准不高,导致行业内存在大量道德素养不高、行为不端并有严重违法前科的人,亦是乘客顺风车受害的重要因素。
4 相关建议
在社会事故层出的严重状况下,中央与地方自是当积极加强立法以填补法律空白、规范行业行为,配备针对性的行政处罚措施,打击、防范社会安全事故的发生,支持有利社会公共利益行业的发展。
在社会企业的“靶心理论”中,环数越高社会影响力越大,八环企业是具有社会责任感、有助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公益战略。网络信息服务共享平台作为大数据时代下的产物,涉及社会大众的出行,有很大社会影响力,既已参与顺风车服务,自当考虑社会公益,保持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承担公共责任。与公安部门合作,做好司机进入行业的把控与后期审核;提供司机与乘客无纠纷或侵害状况
下完成交易单的保障措施,如减少对乘客除在拼车时必要的与帐号名称外其它信息的泄露,保护乘客个人隐私。加强技术措施,避免一些案件中因人脸识别系统未触发而引发后续危机的情况。
网络顺风车平台司机由于没有严格的规范,故司机自身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使用虚假信息注册。遵循法律,不违法犯罪与违背公序良俗,自觉完成顺风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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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结语
网络顺风车服务行业尚不成熟,互联网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居间合同关系更能反映其实体运作。应以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为主,立法者、平台、司机多方主体共同保障出行安全,便捷现代信息化生活。
项目信息: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项目编号:201810291037Z)。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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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例如,我们以《世界文化之旅》作为案例,对使用创新教学方法的班级和未使用创新教学法的班级进行比较。在学习中华民族传统节日的时候,未使用创新教学法的班级,教师将主
要节日的来历及传统产品以PPT的形式进行展示,学生负责抄写,缺乏与教师的互动,也没有产生自主探究意识。在使用创新教学法的班级,教师采用任务驱动法,让学生在课前搜集中国传统文化的相关资料,并与同学进行讨论,说说自己家庭是如何度过传统节日的。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自主能动性得到了发展,很多学生能够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中国传统节日进行认识,从而实现对知识的全面掌握。而未使用创新教学法的班级,在抄写完板书内容之后,基本不再进行回顾和复习,使学习过的知识很快忘记,最终没有达到良好的学习效果。通过实验验证阶段,我们认识到创新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并鼓励本校教师积极采用创新教学法,从而提高初中政治课堂有效性。
总之,中学政治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需要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共同努力。教师要结合学生的基本情况,通过转换教学方式、联系实际教学、结合学生学情进行恰当评价等方式来提高中学政治课堂教学有效性。当教师能够结合学生的发展和教育教学的需求将日常中的基本知识和学习的基本情况、先进的教学方法融入到课堂中来的时候,学生的能力就会在这个过程中得到提升,学生的创新思维、探究式思维能力等也都会在教师的引导下得到升华,最终使中学课堂教学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作者单位:新疆乌鲁木齐市华兵实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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