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嘉运政罚〔202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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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唱歌怎么学交通运输互联网 
【发文案号】嘉运政罚〔2021〕31224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33875734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计算机光盘
【处罚日期】2021.12.20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2023春节高速路免费的时间表【处罚对象】杨永良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9:58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11日14时48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海宁市许村镇海宁火车西站对浙F279SL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杨永良。12月11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2月11日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乘客身份证照片、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员手机订单照片、对杨永良的询问笔录、乘客手机滴滴订单行程路线照片、乘客此次行程支付运费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数据、驾驶员手机内首汽约车司机端软件信息复印件、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截图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警告,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杨永良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硬件软件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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