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准入规定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准入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院医疗卫生单位执业人员资格准入和执业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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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各级各类医师、护士、药师、临床检验技师等。
希腊字母表及读音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拟在本院从事医疗工作者,需向医务 科申报执业资质注册或变更注册;取得护士资格证书,拟在本院从事护理工作者,需向护理部申报执业资质注册或变更注册。
第四条医师执业资质由医务科负责管理;护士执业资质由护理部负责管理;药剂师执业资质由药剂科负责管理;临床检验技术资质准入由检验科负责管理。
第五条各科室严格审核临床医师和护士执业资质和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第六条临床医师完成执业注册或变更,经所在科室负责人考核合格,可向医务科申报处方权。感谢老师最朴实一段话
第七条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进入临床实习前,应向医务科申报变更执业地点。由科室考核合格,经医院授权后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执业。
国际品牌女鞋第八条进修人员无须变更执业地点。由所在科室负责人考核合格,经医院授权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执业。
第九条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第十条医技科室出具诊断性报告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病理、胃镜、CT、放射等岗位。
第十一条从事临床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本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药剂科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四条本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写清明节的作文300字三年级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医务科定期进行评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规定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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