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员工代缴社会保险,可以吗?
⽤⼈单位为⾮本单位员⼯代缴社会保险,可以吗?
咨询问题
抗日电视剧⼀家单位⼈事咨询:我公司⼀员⼯提出,其想把⾃⼰配偶的社保挂靠在我公司名下交纳,相关费⽤由其⾃⼰承担,这样操作是否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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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为⾮本单位员⼯代缴社保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在少数。那么,这种做法可取吗?我们来⼀⼀分析。
⼀、为⾮本单位员⼯代缴社保是否合法?
《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之⽇起三⼗⽇内为其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该法条明确了⽤⼈单位应当为其职⼯依法及时缴纳社保,即为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没有劳动关系的,当然不能作为单位职⼯对待并为其缴纳社保。
有些地区已明确规定不得为⾮本单位员⼯代缴社保。如《⼴东省社会保险基⾦监督条例》第⼆⼗⼀条规
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有下列⾏为:(⼀)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因此,为⾮本单位员⼯代缴社保是法律法规所禁⽌的。
⼆、为⾮本单位员⼯代缴社保可能引发的风险。
1、⾏政机关处罚的风险。通过⽤⼈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前提必须具备真实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参保的情况被查实后,可以取消参保资格,并将缴费退还。⽤⼈单位将⾮本单位员⼯视为本单位员⼯进⾏缴费申报的⾏为,劳动保障⾏政部门还可以给予警告或。
2、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风险。之所以⾮本单位员⼯愿意⾃费在挂靠单位名下缴纳社保,其⽬的⽆⾮是为了享受有关社保待遇,如⼯伤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等。但这种以虚假劳动关系参保⽽建⽴的社保关系属于⽆效,造成社保基⾦损失的,《社会保险法》第⼋⼗⼋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处骗取⾦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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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7月你好8月经典句子3、引发劳动争议的风险。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挂靠者以社保缴纳事实为依据,主张认定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付⼯资等劳动争议的案例。这就是典型的没事事⼲,⽽且⽤⼈单位如果疏于证据管理和举证抗辩,就可能陷⼊被动境地。
三、挂靠缴纳协议是否有⽤?
那些代缴社保的企业⼀般会与挂靠⼈员签订挂靠缴纳协议,在协议中写明代缴社保的事实,以及明确代缴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等等。但需要提⽰的是,即使签订了上述协议,也不能完全避免风险,可能还存在“骗取社保”法律风险以及挂靠者违约后提起诉讼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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