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输入手机号查询全部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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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2.04.29
【分 类】其他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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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第十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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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以来,受奥密克戎新冠变异毒株传播等因素影响,我国出现了疫情多点散发的复杂形势,有的地区疫情持续处在高位状态,对我国疫情防控带来严峻挑战。从近期情况看,个别单位和人员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引发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对此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广大人民众付出巨大努力和牺牲得来的防疫成果。全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担负起维护人民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与使命,坚持依法防控、依法治理、依法战疫,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引导人民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指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编发了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的6起典型案例。6起案例中,有的接到核酸检测初筛阳性通知后,仍乘坐动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跨省回家,导致其妻子、网约车司机感染新冠肺炎;有的在行程码被标星的情况下,为逃避检查,借用他人行程码、租用目的地牌照车辆避开高速公路,自驾跨省从事有关活动,且不履行登记报备等相关义务,不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多次到人员密集的场所停留、活动,导致多人感染新冠肺炎,千余人被集中隔离、汪峰 存在 歌词
多个区域被封控、多处场所被管控;有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经多次提醒后仍不配合、违规外出、不采取防控措施、拒绝核酸检测,或隐瞒行程、冒用他人行程卡入住酒店,带来疫情传播重大风险;有的是国际集装箱码头装卸工人,违反“闭环管理”规定,多次私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给当地工作学习、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有的编造虚假的涉疫信息并在发布,导致该消息在网络迅速扩散,造成全域众恐慌,抢购生活物资等等。上述行为,都是有关人员不遵守国家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妨害疫情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或导致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害人害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脑没有声音怎么解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涉疫情防控执法司法活动中,要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危害大小、主观认知、影响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准确追究责任,严禁“一刀切”执法司法。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疫情防控不偏离法治轨道,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醒广大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疫情防控要求,自觉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案例一:初筛阳性仍乘坐动车导致疫情传播的曾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13日,上海疫情暴发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上海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措施》通告,通知市民非必要不离沪,确需离沪的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3月15日,曾某某从宁波前往上海,帮助在菜市场的同乡贩卖蚕豆。3月25日,曾某某出现咳嗽、流鼻涕等症状,自行去药店购买感冒药服用。3月27日,曾某某前往医院进行单采核酸检测。3月28日上午8时许,曾某某接到其核酸检测出现异常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参加复检。
  曾某某接到该通知后,立即将原订购的3月28日D3135次动车票(10:39途经上海虹桥)
改签为同日D3205次动车票(9:35上海虹桥发车),并于当日乘坐该动车返回福建省莆田市。当日下午到达莆田后,曾某某乘坐赵某某驾驶的网约车回到家中。
  3月29日,莆田市涵江区疾病控制中心上门对外省市返莆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曾某某初筛阳性,后经复核为确诊病例。经莆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调排查,曾某某与同车厢外省市人员及在莆的妻子、网约车司机赵某某等200余人密切接触,其妻子、网约车司机赵某某现已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3月29日,涵江区疾病控制中心确诊曾某某为新型冠状病毒病例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曾某某立案侦查,3月30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就案件收集完善证据等主动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二:规避疫情防控检查拒不报告行程导致多名学生感染的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1月20日,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有关措施的通知》,要求“14天内有中高风险旅居史的入晋返晋人员一律实施‘14+
网购哪里最好5’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他省外低风险入晋返晋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第一时间向属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告”。2月7日,山西省疫情防控办发布提示,省外入返晋人员须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能提供的,要求第一时间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2月16日,太原市疫情防控办发布紧急提示,要求2月1日以来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满洲里市旅居史的人员,或与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的返(抵)晋人员,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告。
  王某某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员,负责教辅书籍的推广销售工作。2022年2月12日,王某某与其母亲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酒店参加生日宴会。2月19日,王某某在明知呼和浩特市人员非必要不离呼、自己的行程码已被标星的情况下,多次联系他人要求借用对方的行程码,并特意租用“晋A”牌照车辆,由呼和浩特市自驾前往山西省太原市推销教辅材料。
  进入太原市后,王某某相继收到山西省疫情防控办公室电话、短信通知,要求其进行信息登记。但王某某仍不履行登记报备等相关义务,不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多次到人员密集的场所停留、活动,并于2月20日16时左右到太原市阳曲县某某中学推销教辅材料,16时20分左右离开;18时左右到太原市某某中学推销教辅材料,18时10分左右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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