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建筑发展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5.27
∙【字 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施行日期】2021.05.27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糕的做法【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江苏省绿建筑发展条例
中秋对联集锦
(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 运营、改造和拆除
第四章 绿建筑技术
第五章 政府引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建筑发展,规范绿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绿建筑活动,是指与绿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房管、园林、自然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施绿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办理房产证 第七条 对在绿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八条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绿生态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交通等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交通等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 绿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
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基本级以上绿建筑标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高于基本级的绿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高于基本级的绿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建筑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各种花的花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建筑要求,并将绿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建筑等级等指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
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怎么拒收垃圾短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达到项目的绿建筑等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未达到项目绿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建筑标准,未达到项目绿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绿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绿建筑等级标准,并编制包含建筑节能内容的绿建筑专篇。
着的组词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建筑标准,编制绿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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