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日是哪天福建四赢物流有限公司与牛方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5
【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72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琳敏王征陆宇鹰
【审理法官】刘琳敏王征陆宇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福建四赢物流有限公司;牛方二;张新俊
【当事人】福建四赢物流有限公司牛方二张新俊
【当事人-个人】牛方二张新俊
【当事人-公司】福建四赢物流有限公司 去台湾要办什么证
【代理律师/律所】魏波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陈良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波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陈良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波陈良宣
【代理律所】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四赢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牛方二;张新俊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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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四赢公司虽主张车辆停运损失应为16,000元,但对该主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参考运输行业收入情况,结合本案事实酌情判决停运损失费4,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人员人工工资损失,四赢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损失的发生,故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本案涉及的仅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故四赢公司要求支持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你不在我不在是什么歌
史进的故事一审法院未支持该请求与法有据,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四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7.05元,由上诉人福建四赢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4:40:44
【二审上诉人诉称】四赢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车辆停运损失16,000元;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人员人工工资损失9,882.56元;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维权律师费用10,000元;4、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述三项费用逾期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畸轻,与市场行情相差太大,且被上诉人拖延履行等不诚信行为导致了上诉人损失的扩大。故一审判决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营运损失、人力损失及律师维权费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四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四赢物流有限公司与牛方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民终7228号
五一节短信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四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广福路3号一层-5。
法定代表人:龚燕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波,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方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俊。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软件工程就业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四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方二、张新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17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四赢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车辆停运损失16,000元;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人员人工工资损失9,882.56元;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维权律师费用10,000元;4、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述三项费用逾期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畸轻,与市场行情相差太大,且被上诉人拖延履行等不诚信行为导致了上诉人损失的扩大。故一审判决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营运损失、人力损失及律师维权费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牛方二、张新俊答辩称,张新俊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修车费用、停运损失是认可的并愿意支付,四赢公司主张的其他费用均不合理,张新俊不予认可。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四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牛方二、张新俊支付车辆维修费35,
000元;2.判令牛方二、张新俊支付车辆停运损失16,000元;3.判令牛方二、张新俊支付人员工资损失9,882.56元;4.判令牛方二、张新俊支付律师费10,000元;5.判令牛方二、张新俊支付上述前三项费用逾期利息损失(以70,882.56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一、张新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赢公司39,000元;二、驳回四赢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2.06元,由四赢公司负担797.06元,张新俊负担775元。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四赢公司虽主张车辆停运损失应为16,000元,但对该主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参考运输行业收入情况,结合本案事实酌情判决停运损失费4,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人员人工工资损失,四赢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损失的发生,故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律
师费,本案涉及的仅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故四赢公司要求支持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支持该请求与法有据,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四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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