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淄博龙坤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8
【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2542号
几月几日母亲节【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玉杰马士军冯慧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涛;淄博龙坤物流有限公司;仇传聪
【当事人】王涛淄博龙坤物流有限公司仇传聪
【当事人-个人】王涛仇传聪
【当事人-公司】淄博龙坤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法忠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王海旭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法忠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王海旭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法忠王海旭
【代理律所】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涛;淄博龙坤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仇传聪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王涛要求上诉人淄博龙坤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的各项交通事故赔偿费用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侵权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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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还爱着我升学宴家长答谢词【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王涛要求上诉人淄博龙坤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的各项交通事故赔偿费用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淄博交警支队淄川大队依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原审被告仇传聪与上诉人淄博龙坤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一审据此认定由仇传聪与淄博龙坤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王涛的车辆停运损失费、评估费67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王涛虽提出车辆停运损失费、评估费一审认定过低应予增加的上诉请求,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其上诉请求,故,对其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淄博龙坤物流有限公司虽对涉案车辆停运时间、维修过程、车损价格有异议,但鉴于其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一审认定事实
的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故对其相关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一审中是否追加被告与诉讼费的酌定分担问题均系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一审据此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涛、淄博龙坤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上诉人王涛负担175.00元,上诉人淄博龙坤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7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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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神节文案朋友圈【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24日18时10分,仇传聪驾驶鲁CL××××号、鲁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胶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出事地点处往北右转弯时,遇赵洪伟驾驶鲁CM××××号重型货车沿胶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淄川区园林绿化行道树及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26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仇传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洪伟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相关的标准计算,具体为:1、车辆停运损失,根据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对原告车辆因本次事故造成日停运损失做出价格评估结论,原告车辆日停运损失为1000.00元。该评估结论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予以采信。关于原告车辆停运时间,1、原告提供维修公司出具的维修证明二份及对方保险公司提供配件的发货单一份,证明原告车辆发生事故后在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维修,该车维修所需配件、材料均为对方车辆保险公司提供,对方保险公司提供配件的最后时间是2021年1月12日.2、被告二次开庭时又提供保险公司杜坤与永驰汽车维修单位负责人孙德春通话记录一份,证明车辆正儿八经修的话,1、2个月就能修起来。即使车辆维修时间较长,也系被告方车辆保险公司提供配件拖延造成,并非原告有意所为。当然,因原告不能提供车辆维修日志等材料,其提供的证据也不充分。3、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车辆停运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在这里由侵权人赔偿的是“合理”停运损失。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并参考该车辆损失为十万多元等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公平合理地认定原告车辆合理的停运时间60天,计款60000.00元;2、评估费7000.00元,系原告为对车辆日停
运损失进行评估实际支出费用,有评估费发票为凭,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认定仇传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洪伟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并无不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淄博龙坤物流有限公司、仇传聪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评估费67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淄博龙坤物流有限公司、仇传聪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评估费67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00元,由被告淄博龙坤物流有限公司、仇传聪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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