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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6.08.16
【文 号】国能新能[2016]214号
【施行日期】2016.08.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新能源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
国能新能[2016]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确保实现国家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和20%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我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汇总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监测数据,并与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进行衔接和复核,形成了《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监测评价报告)。
  现将监测评价报告予以通报,以此作为各地区制定可再生能源相关发展规划及实施工作的基础数据,请各有关地区和单位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提高利用水平,为完成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附件2: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指标核算方法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16日
附件1
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一、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总体情况
  到2015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4.8亿千瓦,其中水电装机(不含抽水蓄能机组)3.0亿千瓦,发电量10985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9.6%;风电装机1.29亿千瓦,发电量1863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3.3%;光伏发电装机4318万千瓦,发电量392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0.7%,生物质发电装机1031万千瓦,发电量527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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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
  2015年,包含水电在内,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13625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中的比重为24.5%。综合考虑各省本地生产、就地利用以及外送电力消纳量情况,2015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占本地区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如下:
表1 2015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
省(区、市)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亿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
南京大屠杀纪念日是哪一天北京
81
8.5%
天津
63
7.8%
河北
260
8.2%
哪家美容院山西
152
8.8%
内蒙古
354
13.9%
辽宁
197
9.9%
吉林
105
16.0%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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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上海
419
29.8%
江苏
599
11.7%
浙江
草木之中有个人658
18.5%
安徽
157
9.6%
福建
504
27.2%
江西
266
24.4%
山东
270
6.4%
河南
261
9.1%
湖北
616
37.0%
湖南
672
46.4%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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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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