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收藏!食品行业、快消品行业广告禁用词汇大全
100%收藏!⾷品⾏业、快消品⾏业⼴告禁⽤词汇⼤全
作者:刘⼠健博⼠编辑:史晶晶
2015年4⽉24⽇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告法⼴告法》,堪称史上最严的⼴告法,很多⾷品企业由于对法规不熟悉,使⽤禁⽤词汇,夸⼤产品宣传,导致了企业受到严厉处罚。⼩编根据对⼴告法核⼼条款的分析,梳理汇总了⼀部分⾷品⾏业、快消品⾏业常见禁⽌使⽤的词汇,仅供⼤家参考。
1
使⽤了带“最”、“第⼀”或者“顶级”的词语
常见禁⽤词汇包括:
最好吃、最营养、最先进、最科学、最养⽣、最新技术、最流⾏、最受欢迎、最佳、最⾼、最⾼级、最⾼端、最顶尖、最具、最爱、最优、最优秀、最好、最⼤、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时尚、最符合、最舒适、最先等词语。
顶级(顶尖/尖端)、顶级享受、⾼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极具、完美、⾄、⾄尊、⾄臻、臻品、臻致、空前、绝后、绝版、⽆双、⾮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能及、顶级、⿍级、
⿍冠、定⿍、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不可复制、绝⽆仅有、⽆与伦⽐、唯⼀、卓越、卓著等词语。
第⼀、中国第⼀、全球第⼀、销量第⼀、排名第⼀、唯⼀、第⼀品牌、独⼀⽆⼆、全国X⼤品牌之⼀等词语。
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领袖、引领、创领等词语。
2
使⽤了“国家级”的词语
常见禁⽤词汇包括:
国家级、国际级、世界级、千万级、百万级、星级、5A级等词语。
3
使⽤了“稀缺”性或者“独家”性的词语
常见禁⽤词汇包括:
世所罕见、千⾦难求绝⽆仅有、绝不再有、空前绝后、史⽆前例、寥寥⽆⼏、屈指可数、独家、独创、独据、缔造者、创始者、发明者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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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使⽤了带有“⾸/家/国”的词语
常见禁⽤词汇包括:
⾸发、⾸席、独家、⾸选、⾸个、⾸选、⾸屈⼀指、全国⾸家、国家领导⼈、国门、国宅、⾸次、填补国内空⽩、国际
⾸发、⾸席、独家、⾸选、⾸个、⾸选、⾸屈⼀指、全国⾸家、国家领导⼈、国门、国宅、⾸次、填补国内空⽩、国际品质等词语。
5
使⽤了带有“封建”含义或者对“歧视性”词语
常见禁⽤词汇包括:
帝都、皇城、皇家、皇室、皇族、殿堂、⽩宫、王府(府邸)、皇室住所、政府机关、⾏政⼤楼、XX使馆、XX境线、贵族、⾼贵、隐贵、上流、层峰、富⼈区、名门、XX阶层、XX阶级、特供、专供、专家推荐、国家xx领导⼈推荐等词语。
6
使⽤了涉嫌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词汇
常见禁⽤词汇包括:
售罄、售空、史上最低价、未曾有过的、万⼈疯抢、全民疯抢/抢购等词语。
常见禁⽤词汇包括: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领取奖品、抽奖等词语。注:礼品(需标明名称、价格、数量截⽌⽇期)
常见禁⽤词汇包括: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今天)⼏天⼏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趴、闪购、品牌团(必须有活动⽇期)、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等词语。帮派的名字
部分《中华⼈民共和国⼴告法⼴告法⼴告法》核⼼条款原⽂:
四川的美食第九条⼴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或者变相使⽤中华⼈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原装进口婴儿奶粉排名
(⼆)使⽤或者变相使⽤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作⼈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扫黑风暴分集剧情介绍(三)使⽤“国家级”、“最⾼级”、“最佳”等⽤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财产安全,泄露个⼈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含有淫秽、⾊情、赌博、迷信、恐怖、暴⼒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妨碍环境、⾃然资源或者⽂化遗产保护;
横斑鹦鹉(⼗⼀)法律、⾏政法规规定禁⽌的其他情形。
第⼗条⼴告不得损害未成年⼈和残疾⼈的⾝⼼健康。
第⼗⼀条⼴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告使⽤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摘、引⽤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
第⼗⼆条⼴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使⽤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撤销、⽆效的专利作⼴告。
第⼗三条⼴告不得贬低其他⽣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四条⼴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告。
⼤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告。通过⼤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告应当显著标明“⼴告”,与其他⾮⼴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误解。
第⼗⼋条保健⾷品⼴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表⽰功效、安全性的断⾔或者保证;
(⼆)涉及疾病预防、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品进⾏⽐较;
(五)利⽤⼴告代⾔⼈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禁⽌的其他内容。
保健⾷品⼴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九条⼴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像出版单位、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告。
第⼆⼗条禁⽌在⼤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乳制品、饮料和其他⾷品⼴告。
第⼆⼗三条酒类⼴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节制饮酒;
(⼆)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或者暗⽰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等功效。
第⼆⼗⼋条⼴告以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告。
第⼆⼗⼋条⼴告以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告。
⼴告有下列情形之⼀的,为虚假⼴告: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虚构、伪造或者⽆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摘、引⽤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九条不得在中⼩学校、幼⼉园内开展⼴告活动,不得利⽤中⼩学⽣和幼⼉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告,但公益⼴告除外。
以上纯属个⼈观点,食品级不锈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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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健博⼠,⾷品安全与管理服务主编,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创建者,长期为⾷品企业提供技术⽀持和培训服务,累计培训学员上万⼈,已初步在⾷品⼯⼚管理、效率提升、质量控制、⾷品标签、⾷品安全与法规培训上形成了⾃⼰的⼀套⾼效培训理论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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