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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标 签】税务代理业务收费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价房字﹝2000﹞317号
【发文日期】2000-11-08
【实施时间】2000-11-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综合类
各市(州)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规范税务代理服务行为,合理确定税务代理收费标准,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买咖啡豆 附件一: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湖南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略)
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依法进行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执业资格并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的自主执、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不具备上述资质条 件的,不得依照本办法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和收费。
第三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确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
第四条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服务。
第五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有关涉税事宜既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税务代理机构开展涉税代理业务和收费,应当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委托和代理双方必须按委托协议履行职责,协议书应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代理范围、付费方式和收费具体标准等。无委托协议书的不得开展涉税代理业务和收费。
第六条 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代理机构接受服务。
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办理。
第七条 税务代理机构承办业务需到外埠工作时,所发生的与办理业务有关的合理差旅费(包括车船费、住宿费、住勤补助费),经商委托方同意,可由委托方负担,不包含在业务收费中。
第八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九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管理名言 第十条 税务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一)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三)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收费的;(五)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六)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七)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的;(八)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申领收费许可证的;(九)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歧视的;(十)其他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十一)本《办法》从2000年11月2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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