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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
的通知
【标    签】税徽标识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纳﹝2014﹞54号冲灵剑法
【发文日期】2014-04-09
【实施时间】2014-04-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服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税总函[2014]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在制作办税服务厅(场所)内外标识及指引性标识时,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524号)明确规定的标识,于6月底前统一办税服务厅(场所)标识设置。
  二、全系统要按照税总函[2014]78号文件要求做好税徽标识使用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北京地税标识。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北京地税标识规定的通知》(京地税办[2002]21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北京地税标识的通知》(京地税办[2003]592号)同时废止。
范冰冰和李晨什么关系凉皮怎么做的方法  三、市局各部门向税务总局报送各类文件材料,承办或参加税务总局的会议活动,应当使用税务总局明确的标识,不得使用北京地税标识。
速算扣除数怎么算  四、市局和各区县(分)局、税务所等办公场所外部包括外墙、屋顶等位置以及内部办公场所已经制作
使用北京地税标识的应当拆除,根据需要制作使用税务总局明确的标识。拆除和安装工作要认真制定方案,充分考虑建筑物等安全因素,严格落实勤俭节约原则,不得大兴土木。办公场所内、外部的拆装工作确有困难、或对建筑物将造成安全隐患的可暂缓拆除,待日后办公场所整体装修改造时一并解决。
  五、信息化系统中已经制作使用北京地税标识的,应当尽快修改。根据需要使用税务总局明确的标识。
  六、各单位新制作各类办公用品、公务用品和宣传品等应停止使用北京地税标识。已制
作的包含北京地税标识的消耗类办公用品、公务用品等,为避免浪费可在系统内部继续使用。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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