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1.09
【字 号】深地税发[2009]24号
【施行日期】2009.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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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24号)
各基层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九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
  为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及所在辖区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一章 项目登记管理电脑开机密码忘记怎么办
  1、纳税人自房地产项目立项,即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科办理项目登记,办理项目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
  (2)土地受让合同;
  (3)《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科对纳税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纳税人提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号码为其编制“项目编码”。对材料齐备、填写项目齐全无误的,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回纳税人。
  管理科在2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内容录入土地增值税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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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纳税人就该开发项目应分别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初始登记以及领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备案,对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领取
多个预售许可证的,应分别在领取之后30日内备案。办理备案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2)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包含拟销售房产明细表;
  (3)房地产初始登记成本、费用审核资料;qq怎么发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将该项目有关信息录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档案。
  4、各区局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对确定为重点税源监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监控内容如下:
  (1)土地受让有关信息,包括土地坐落位置、取得价格、取得方式、用途、面积、容积率等;
  (2)房地产开发情况及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项目名称和位置、立项、用途、结构、开发面积、成本、费用、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进度、预计竣工时间、分期开发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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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房地产销售信息,包括已销售房地产的名称、位置、结构、用途、面积、销售收入、销售费用、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
  (4)完税信息,包括预征土地增值税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及相关税种的完税信息等;
  (5)有关购买方信息,包括购买房地产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购买的房号、面积、单价、总价等。
  对已确定的重点税源户信息,于每年的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市局相关处室报送《各区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汇总表》。
第二章 税款预缴申报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开发销售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先按预征率征收税款,待工程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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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纳税人在房地产销售合同签订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就该房产销售价款全额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3、预缴土地增值税实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缴纳。
  未按规定预缴的,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三章 项目清算管理
  1、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房地产转让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或根据已预缴土地增值税数额,确定补缴或退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综合服务科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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