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9.20
【字 号】鞍地税发[2007年]81号
【施行日期】2007.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竞选班干部的发言稿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鞍地税发[2007年]81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反馈,便于修改完善。
  附件: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ΟΟ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16号令)、《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第17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定额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2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98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和未达起征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
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条所称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所(分局)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应实行查账征收或定率征收方式,按期自行申报纳税:清明手抄报内容素材大全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设置复式账的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
深圳车牌摇号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月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的。
  此类纳税人月营业额,是指其上一个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月平均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营业额。
  二、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已按国税局要求建立复式账的。
  第五条 定额执行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各基层局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六条 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采取核定全税种、全税额的方式,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负有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的,一律将定额调整为含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全部税种的全部税额。
  第七条 各基层局设立评税委员会,由综合业务(一)科等部门组成,其余部门由各基层局自定。评税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纳税核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一、新办纳税人的定额审批;
  二、纳税人定额调整或定额执行期满后重新核定定额的审批;
  三、改变征收方式的审批。
  第八条 各基层局综合业务(一)科负责定额核定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 核定方法和程序
8.1建军节祝福语简短
  第九条 各基层局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由基层税收管理员对其经营、所得和财产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总体书面调查分析报告,逐户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据此制定核定标准,由基层局评税委员会批准后,据以核定和调整纳税定额。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第十条 各基层局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利用电子定税软件进行核定;
  (八)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十一条 各基层局必须运用征管软件进行核定定额审批,同时,对纳税人有关的原始资料进行审核,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在采集与定额核定有关的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并对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在核定地方税收定额时,应与相关国税局加强协作与沟通,并参照国税局核定的销售额进行核定,但不得低于国税局核定的销售额标准。新浪微博如何私信
  第十三条 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各基层局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应纳的税种、税额,制作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其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
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中《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的规定填写,取得《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四条 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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