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分割财产?
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分割财产?
裁判要旨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涉外财产的存在无异议,并同意分割,法院可依据便利执行的原则,将不动产及汽车等特殊动产分配给登记方,将存款等财产进行适当分割补偿。
案情简介王×与曾×于1997年4月登记结婚,2000年7月生育一女。
中国神话故事大全2012年4月,王×与曾×签订合同书一份,对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及确定双方及女儿的继承关系进行了约定。但双方未协议离婚。
2013年,王×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经法院查明,双方除拥有国内财产外,还拥有的财产有:在英国登记于王×名下的奥迪吉普车一辆、宝马轿车一辆,登记于双方名下的汇丰银行存款及股票期权若干,登记于双方名下的英国伦敦住房一套。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未生效,不应作为财产分割依据,最终判决英国登记的两辆汽
车归王×所有,王×名下的部分存款及曾×名下的全部存款归曾×所有,英国伦敦住房双方按照原比例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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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
首先,双方婚内签订的合同书是否有效。法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没有生效。法院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如何对夫妻的财产进行离婚分割。法院认为,应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综合双方境内、财产的状况后,法院直接对双方的境内和财产进行了分割,将车辆分配给登记一方所有,存款和境内存款在双方之间适当分割补偿,房产由双方按比例持有份额,充分体现了便利执行的原则。
实务经验总结
欲的组词有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结合本案的判决,我们总结以下实务经验,以飨读者:
一、法院对财产直接分割的前提是财产已查明
2012年预备党员思想汇报范文在法院审理的很多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分割登记于另一方名下的财产,但法院都不予处理。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的真实存在,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极力反对,否认该财产的存在。在此种情形下,依据证据规则,法院通常认为该部分财产无法查明,主张分割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法院分割涉外财产时,应尽量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
法院一旦作出了涉及财产内容的判决,便会面临执行的问题。尤其是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车辆、股票账户往往登记在一方名下,分割后可能会面临财产过户的问题,由于限购、银行贷款,或者另一方无法直接接收财产等原因,从便于执行的角度,法院通常会判决该项财产仍然归登记一方所有,以由登记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世博主题曲
国庆节的来历和风俗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院判决
以下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该问题在“本院认为”部分发表的意见:
本案中,王×与曾×于2012年4月1日因感情不和决定协议离婚签订的合同书,对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及确定双方及女儿的继承关系进行了约定,后双方未办理协议离婚,且王×反悔并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故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应认定为未生效。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及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依法判决。登记在王×父母、曾母名下的存款,经其三人声明该存款为王×、曾×的夫妻共同存款,故本院将上述存款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王×表示对商贸公司的股份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房屋内的物品不要求分割,自愿放弃上述财物,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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