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充电桩补贴政策出台直流200元kW交流100元kW
贵州充电桩补贴政策出台直流200元kW交流100元kW
⽇前,贵州省印发了《贵州省⽀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政策措施》。
该政策要求,加⼤对充电设施的财政⽀持⼒度,对⾮财政性资⾦投资、符合国家标准、接⼊全省统⼀信息服务平台的公⽤或专⽤充电设施,按直流桩200元/千⽡、交流桩100元/千⽡的标准,由省级财政给予建设企业⼀次性建桩补贴。
此外,市、县级财政参照省级做法给予⼀定补贴,并纳⼊年度财政预算;按为公交等特定⾏业服务的充电设施0.1元/千⽡时、其它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充电设施0.2元/千⽡时的标准,由省级财政根据充电量给予运营补贴。
该政策还明确贵州省将加快推进充电设施上⾼速公路,到2018年底,依托省重要城际及跨省⾻⼲⾼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43个快充站,并预留扩建条件。
以下为《贵州省⽀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政策措施》全⽂。
⼀、加⼤建设⼒度
(⼀)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进机关。
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购买使⽤电动汽车需求,利⽤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到2020年,省直机关和在黔国有企业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例不低于20%,市、县级机关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例不低于10%。⿎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建设内部充电设施。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将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统计公共机构⽤电量时扣除⾮公务⽤车⽤电量。(牵头单位:省机关事务局)
(⼆)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进居民⼩区。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20%的车位⽐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现有居民区应逐步配建⼀定⽐例的公共充电设施,⿎励业主在固定停车位上⾃建充电设施,物业管理、供电等部门应按《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规定,为业主配建充电设施提供便利条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进公共服务领域。
公共交通、环境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服务领域,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电设施,到2018年,所有定点定线服务领域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例不低于20%。
物流、租赁、安全巡逻等⾮定点定线服务领域,根据车辆充电需求对常规线路配建充电设施,所有⾮定点定线服务领域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进产业园区。
全省各⼯业园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应根据电动汽车使⽤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励产业园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并作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园区的优先条件。
新建⼯业园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应按不低于20%的车位⽐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2018年底,全省100个产业园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例不低于20%。(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五)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进⼈⼝集聚区域。
学校、医院、酒店、车站、机场、会展中⼼、⽂化体育娱乐中⼼等⼈⼝密集区域,从2017年起,每年按不低于5%的车位⽐例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新建⼤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
⽂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应按不低于
位⽐例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新建⼤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应按不低于10%的车位⽐例建设充电设施,达不到⽐例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施⼯图审查不予通过。
现有加油站、加⽓站在满⾜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应配建充电设施,新建加油站、加⽓站应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进旅游景区。
将充电设施建设纳⼊旅游景区A级申报内容,A级旅游景区须按不低于10%的车位⽐例建设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电动汽车专⽤充电区域。到2018年底,全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省旅游发展委)
(七)加快推进充电设施上⾼速公路。
根据电动汽车数量增长情况,逐步推进省内⾼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加⽓站充电设施建设。新建⾼速公路服务区应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根据实际需求及时建设充电设施。到2018年底,依托我省重要城际及跨省⾻⼲⾼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43个快充站,并预留扩建条件。(牵头单位:省交通
运输厅)
⼆、简化审批⼿续
(⼋)简化项⽬备案流程。
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实⾏备案制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所在地的县级发展改⾰(能源)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续。除建设⼤型独⽴集中式充换电站外,建设充电设施⽆需提供可研报告等资料。县级发展改⾰(能源)部门应简化办事流程,在5个⼯作⽇内完成备案⼿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委、省能源局)
(九)简化建设审批程序。
在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需单独办理建设⼯程规划许可和施⼯许可⼿续。在⾃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需办理⽤地规划许可、建设⼯程规划许可和施⼯许可⼿续。
2018年中考是几月几号>安阳疫情防控消息新建单独占地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只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利⽤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办理建设⽤地规划许可、建设⼯程规划许可和施⼯许可⼿续。(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源厅)
三、保障建设⽤地
(⼗)优先保障⼟地供应。鸡西酸汤子
各地应按照将充电设施定位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的要求,将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地纳⼊公⽤设施⽤地范围,并按照加油站、加⽓站⽤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地情况,优先安排⼟地供应;除可按出让⽅式供应⼟地外,⿎励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地使⽤权作价出资或者⼊股⽅式提供⼟地,与社会资本合作,按要求建设充电设施。(牵头单位:省国⼟资源厅)
(⼗⼀)加快⼟地审批流程。
采取提前介⼊、现场办公、绿⾊通道办理和专⼈负责跟进等机制,加快办理充电设施建设项⽬⽤地预审和⽤地报批。建设占地⾯积较⼤的充电站和多处⽤地的充电站,需由省⼈民政府批准⽤地的,可以县级⾏政区为单位组织⽤地报批。(牵头单位:省国⼟资源厅)
四、加⼤资⾦⽀持
(⼗⼆)加⼤财政⽀持⼒度。
对⾮财政性资⾦投资、符合国家标准、接⼊全省统⼀信息服务平台的公⽤或专⽤充电设施,按直流桩200元/千⽡、交流桩100元/千⽡的标准,由省级财政给予建设企业⼀次性建桩补贴,市、县级财政参照省级做法给予⼀定补贴,并纳⼊年度财政预算;按为公交等特定⾏业服务的充电设施0.1元/千⽡时宝鸡娱乐
黑社会老大电视剧、其它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充电设施0.2元/千⽡时的标准,由省级财政根据充电量给予运营补贴。
准,由省级财政根据充电量给予运营补贴。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应优先引⼊社会资本建设运营,不具备引⼊社会资本条件的,应申请同级政府纳⼊年度财政预算;对⾃筹资⾦⾃主建设或引⼊第三⽅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并向社会开放的,可申请财政补贴和专项建设资⾦⽀持,财政资⾦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另⾏制定。(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能源局)
(⼗三)加⼤⾦融⽀持⼒度。
⿎励⾦融机构创新⾦融产品,⽀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企业通过发⾏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融企业债券融资⼯具等⽅式扩⼤融资,⿎励地⽅政府、园区、景区主管部门给予⼀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及其它形式的融资⽀持。(牵头单位:省政府⾦融办、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五、实⾏价格优惠
(⼗四)规范电动汽车充电电费。
对向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执⾏⼤⼯业⽤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在产权⽅同意的前提下,电⽹企业应为公共机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与国有企业等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安装专⽤核减电表,实现独⽴计量缴费,执⾏⼀般⼯商业及其它类⽤电价格。
探索充电设施运营商将不同地点充电设施⽤电打捆进⼊电⼒市场参与交易,降低充电电费。抓紧研究出台充电设施⽤电峰⾕分时电价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贵州电⽹公司)
(⼗五)完善服务费收取标准。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户收取充换电服务费,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按照《贵州省定价⽬录(2015年版)》明确的定价权限,由各地⼈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户使⽤经济性等制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委)
六、强化电⽹接⼊
(⼗六)加强配套电⽹建设改造。
完善配电⽹规划,加强配电⽹建设,提⾼充电设施⽤电保障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规划调整、规划建设审批等环节予以⽀持,为配电供电设施改造升级创造条件。在居民⼩区、学校、医院、酒店、车站、⾼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加⽓站、旅游景区等区域,为充电设施预留配电房。
电⽹企业负责建设、运⾏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电⽹的配套电⽹⼯程,不得收取接⽹费⽤。供电部门要结合⽼旧⼩区改造,按“适度超前”原则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含⾼压⾃管⼩区)停车位的电⽓化改造,确保满⾜居民区充电设施⽤电需求。(牵头单位:省发展改⾰委、省能源局、贵州电⽹公司)
(⼗七)简化⽤电报装程序。
电⽹企业要建⽴充电设施⽤电报装绿⾊通道,限时办结相关⼿续。个⼈在⾃有停车库、停车位,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在已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直接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报装,供电部门应⽆障碍接⼊电⽹。(牵头单位:贵州电⽹公司)
需要恋爱的夏天
七、营造良好环境
(⼗⼋)促进车桩协调发展。
加⼤电动汽车推⼴使⽤和普及⼒度,严格落实电动汽车扶持推⼴政策。⿎励各地结合公务⽤车改⾰要求,积极探索建⽴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助共享租赁业务的统筹推进机制,实现车桩相随、
相互促进、⼀体化运营。
从2017年⾄2020年,政府财政性资⾦、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场(以城镇道路为载体的占道停车位除外),按不低于3%的⽐例设⽴电动汽车专⽤停车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厅、省科技厅)
(⼗九)建设统⼀信息服务平台。
运⽤⼤数据、云平台、“互联⽹+”等技术,建设全省统⼀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监控与信息服务平台和⼿机应⽤程序(APP)系统,纳⼊“贵州能源云”管理,省内所有公⽤充电设施、有条件的专⽤充电设施全部接⼊平台,⿎励个⼈充电设施接⼊平台,实现全省“车桩⽹”⼀体化。
建⽴完善充电设施信息发布机制,及时为⽤户提供相关信息,提⾼充电设施使⽤效率。加⼤全省统⼀信息服务平台的使⽤培训及推⼴⼒度。(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数据发展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电⽹公司)
(⼆⼗)统⼀全省充电设施标识。
省内所有公共、专⽤充电设施,实⾏统⼀的“电动贵州、绿⾊出⾏”标识规范。(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机关事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旅游发展委、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电⽹公司)
(⼆⼗⼀)开展⽰范带动。
⽀持各地选择具备⼀定条件、发展基础较好、地⽅积极性较⾼的区域开展“车桩⽹”⼀体化、“充租运”⼀条龙等运⾏模式的试点⽰范。⿎励各级政府平台公司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加强合作,打造实⼒强、技术硬、服务优、具有贵州特⾊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体化企业。
加强政企合作,完善相关标准,创新城市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模式,积极探索总结推⼴可复制的经验,促进充电设施普及。国家和省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相关补助资⾦优先⽀持⽰范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
(⼆⼗⼆)加强政策宣传和⼈才培养。
省内各主流媒体要以“电动贵州,绿⾊出⾏”为主题,⼤⼒宣传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相关政策和建设推进情况,开辟专栏进⾏专题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杆⼴告牌、户外⼤型电⼦宣传牌等载体,在主要交通沿线、城镇⼈⼝集聚区、重要
活动场馆、重点旅游景区、⼤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区域进⾏公益宣传。⼤型⽂化、体育、会展、商贸等活动应尽量使⽤电动汽车作为公共交通⼯具,并加强绿⾊出⾏主题宣传。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才培训,⽀持⿎励省内⾼校、职业院校设置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才。(牵头单位:省政府新闻办、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化厅、省体育局、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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