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导游薪酬制度探讨
贵州导游薪酬制度探讨
工商银行网上转账作者:杨 丽
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 2018年第5期
    杨 丽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法》的实施,导游酬薪问题已经引起了旅游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对《旅游法》实施后贵州省导游人员从业、薪酬与保障等方面的研究,发现贵州省导游人才队伍建设正处于一个转型期,仍然存在导游薪酬制度不完善、导游人员相关保障不健全等问题,并提出了科学构建导游薪酬体系的相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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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快了旅游法律法规制度的改革和完善,2013年10月,《旅游法》正式颁布并实施,对旅游各行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明确了我国的导游薪酬制度,保障了导游人员的合法收入,但同时也出现了导游收入锐减、导游工资水平低下等诸多问题。为促进旅游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应当进一步完善导游薪酬制度,加大《旅游法》的执法力度,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京东白条
    一、《旅游法》对导游薪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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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实施前,导游薪酬没有保障,带团压力大,在接到消费能力强的旅游团时,需要向旅行社交纳“人头税”,因此,导游在带团的过程中会想方设法地让游客进店购物。自然而然,某些导游在对待购买力高的团队和购买力低的团队时,会有不一样的服务态度,以至于被游客投诉,从而降低了服务质量。为改善这一状况,《旅游法》应运而生,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一)保障导游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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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的导游人员中有超过70%是没有基本工资的,带团补贴也是少得可怜。通过安排游客进店购物和增加自费项目获取回扣的方式,成了导游获得高收入的主要途径,所以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极力说服游客购物,甚至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法强迫游客参与自费项目,以提高自己的收入。《旅游法》明确了我国导游的薪酬制度,减少了导游的“灰收入”,使导游市场逐渐规范化,强有力的法律效力将非法导游驱逐出旅游业,《旅游法》不仅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作为必要前提,更提到了保障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一条规定不但规定了旅行社和导游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导游的合法收入也同时得到了法律的保障,特别是旅行社聘用临时导游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该向导游付给全额服务费用,这是一个很全面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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