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
文章属性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预告∙【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多媒体教学的特点∙【公布日期】2013.04.18
∙【字 号】黔府办发[2013]25号
∙【施行日期】2013.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3〕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畅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渠道,优化创业就业环境,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如何删除IE浏览器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和谐;紧密结合我省优势产业和特经济,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创业就业;大力改善创业就业环境,加强创业就业服务,构建创业平台,实行优惠政策,解决好返乡创业就业中存在的信息、技术、资金、场地、人才、服务等突出问题,形成有利于创业就业的良好环境和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返乡人员成功创业,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创业服务
(一)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各地要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征地及项目落地等方面的全力支持;在人事档案代理、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及社会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优化创业环境;要向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公益性服务,积极落实“3个15万元”扶持政策,大力实施“三个百万工程”和“青年创业带富工程”。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依法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服务。
(二)指导帮助返乡创业人员选准选好创业项目。各地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目录,建立信息沟通协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指导帮助返乡创业人员选准选好创业项目。积极引导返乡创业人员立足本地农业资源,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茶叶、蔬菜、马铃薯、水果、核桃、中药材、特小杂粮等特优势产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技推广、包装储运、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农业产业化配套服务企业。要紧紧围绕我省集中力量打造“五张名片”、深入实施“四个一体化”和大力推进“5个100工程”重点发展平台的契机,引导返乡创业人员主动接受大中型企业的辐射
美国有多少个州带动,积极发展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配套配件企业。要主动承接东部发达地区产业梯度转移,大力发展纺织服装、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产业。积极引导返乡创业人员在运输、商贸、餐饮、旅游等领域发展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着力发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三)加强信息引导。各地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涉农部门提供农村劳动力需求数量、外出务工和返乡就业创业人数等情况,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向返乡创业人员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传送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
(四)帮助解决人才引进和用工问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返乡创业人员和所创办的企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免费提供各类服务。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的经济实体,在人才引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员工落户、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其他各类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平等对待,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服务。
(五)建立返乡创业基地。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在产业园区建立返乡
创业园区,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各县(市、区、特区)在规划小城镇建设中要预留生产设施用地,用于建立返乡创业特产业基地、返乡创业小企业基地或返乡创业一条街。结合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实施,在新区拓展和居民安置时,集中规划建设一批门面型孵化基地,提供和完善居民服务。
比利时加拿大 三、搞好政策扶持
(一)放宽准入条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人员进入,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对返乡创办经济实体且属于当地重点发展产业或行业的,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在符合城乡规划、市(镇、村)容、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返乡创业人员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允许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创业人员除依法需前置审批的外,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后,实行6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返乡创业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或创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3500元。
(二)落实税费减免扶持政策。对返乡人员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外出务工人员创办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优惠,即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限额扣减。各地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坚决予以取消取缔。地方收取的各类综合性规费和服务性收费,原则上按最低限额收取。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返乡人员,免收属于省内权限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整合财政及其他
资金,对返乡创业给予支持,特别是要落实好微型企业财政补助5万元的政策。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项促进返乡创业优惠政策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返乡创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对返乡人员创办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贴息,并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的,优先纳入扶贫金融合作项目贷款支持对象,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达到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优先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或者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新婚对联
(四)完善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有关规定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采取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开办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系、互保贷款,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满足返乡创业人员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在全省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在县城或乡镇所在地开辟返乡创业人员专柜,专门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信贷服务。金融
机构要给予返乡创业人员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大学生、妇女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数,按人均最高8万元放贷,但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做好社会保险参保和接续工作。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后失业的返乡务工人员纳入失业登记,对省内异地就业返乡务工人员符合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允许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与以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返乡就业人员在外省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将其纳入当地社会保险范围;返乡就业人员在省内工业园区企业参保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在外务工人员返乡务农的,其转移到本省的养老保险基金,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重新到城镇就业的,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二是没有就业的农村居民到属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返乡就业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谋职业的,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省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在接转医疗保险关系时,允许按照省有关规定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省外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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