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旗饭店有限公司、何锐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3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43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哈尔滨华旗饭店有限公司;何锐萍
【当事人】哈尔滨华旗饭店有限公司何锐萍
【当事人-个人】何锐萍
【当事人-公司】环境描写哈尔滨华旗饭店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宇祥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关善韬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宇祥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关善韬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宇祥关善韬
【代理律所】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哈尔滨华旗饭店有限公司
【被告】何锐萍
【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华旗饭店与何锐萍于2019年1月13日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均认可是为了何锐萍办理退休手续。故本案诉争的焦点是双方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双方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是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者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系有报酬的劳动,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也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华旗饭店主张双方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华旗饭店与何锐萍为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华旗饭店主张在2019年1月13日后双方为劳务关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
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后,何锐萍一直在华旗饭店工作,其工作性质、内容均未发生改变。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如上所述,何锐萍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解除劳动关系,但其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辞职,故一审法院认定对于何锐萍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原因,双方均有过错,并据此认定双方各担何锐萍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不再赘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华旗饭店主张何锐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其未举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华旗饭店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哈尔滨华旗饭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3:23: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何锐萍于2005年3月入职华旗饭店处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前职务为副总经理,主管工程。离职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11000元。2019年1月10日何锐萍提交了因本人办理退休手续,解除与华旗饭店劳动合同的申请。2019年1月13日双方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信息备案,解除原因为辞职。2019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后,何锐萍继续在华旗饭店处工作,工资与工作岗位与解除前一致,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2019年9月25日华旗饭店作出关于给何锐萍辞退处理的决定,辞退理由为大局意识不强,不能正确对待组织上的正常工作安排,对组织上的决定不同意、不执行。何锐萍对华旗饭店于2019年11月15日向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内容:1.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32256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0000元。仲裁委作出哈平劳人仲字(2019)第1748-2号裁决书,裁决:一、华旗饭店支付何锐萍失业保险损失32256元;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0000元。
超级解霸怎么用【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为双方在2019年1月13日签订解除(终
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备案后,双方之间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是为了何锐萍办理退休,何锐萍后续一直在华旗饭店处工作,工资及工作内容均未发生改变。故双方之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办理退休而履行的程序行为,现何锐萍不满足退休的相关要求,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本案的争议焦点二为华旗饭店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关于给何瑞萍辞退处理的决定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华旗饭店未举证证明何锐萍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华旗饭店解除与何锐萍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华旗饭店应当向何锐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0000元[11000元×15个月(工作年限2005年3月至2019年9月)×2倍]。本案的争议焦点三为华旗饭店是否需要向何锐萍支付失业保险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现何锐萍登记备案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辞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而对于登记备案的原因,双方均有过错,故对于失业保险金损失,双方需各自承担责任,故华旗饭店需要给付何锐萍失业保险
金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为16128元(1344元×24个月÷2)。综上,对于华旗饭店诉请,一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华旗饭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何锐萍失业金损失16128元;二、华旗饭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何锐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0000元;三、驳回华旗饭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华旗饭店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上诉人诉称】华旗饭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华旗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何锐萍已经于2019年1月11日主动提出离职,华旗饭店在何锐萍要求下为其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无论何锐萍提出辞职的原因如何,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华旗饭店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无需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并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华旗饭店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何锐萍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华旗饭店依据事实情况进行备案登记,华旗饭店自始至终无任何过错,无需向何锐萍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何锐萍在华旗饭店任副总经理一职,主管工程(物业),任职期间工程(物业)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华旗饭店决定调
整何锐萍工作岗位,何锐萍予以拒绝,拒不服从分配。故华旗饭店作出终止雇佣关系决定。 综上所述,华旗饭店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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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1民终43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华旗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任会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祥,黑龙江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利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锐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善韬,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哈尔滨华旗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旗饭店)因与被上诉人何锐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华旗饭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华旗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何锐萍已经于2019年1月11日主动提出离职,华旗饭店在何锐萍要求下为其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无论何锐萍提出辞职的原因如何,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华旗饭店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无需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并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华旗饭店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何锐萍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华旗饭店依据事实情况进行备案登记,华旗饭店自始至终无任何过错,无需向何锐萍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何锐萍在华旗饭店任副总经理一职,主管工程(物业),任职期间工程(物业)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华旗饭店决定调
整何锐萍工作岗位,何锐萍予以拒绝,拒不服从分配。故华旗饭店作出终止雇佣关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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