钮博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 ...
钮博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35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茶馆演员表【审理法官】何万迎柳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钮博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钮博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钮博威 
【当事人-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百灵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张肖爽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百灵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张肖爽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环境描写的句子张百灵张肖爽 
【代理律所】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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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钮博威 
【被告】网络打印机拒绝访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钮博威与地泰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异议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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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5 14:26:08 
钮博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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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保护海洋(2020)黑01民终35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钮博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延福街某某。
     负责人:李晓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百灵,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爽,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副某某/div>法定代表人:杜非,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钮博威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地泰房地产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红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7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钮博威上诉请求:一、撤销(2019)黑0103民初17732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钮博威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商品房是指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适用范围即商品房,没有但书的规定,一审法院以购买的是住宅、车库区分购买人是否为“投资”行为没有任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钮博威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地泰房,地泰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约定义务行红旗支行的抵押权仅是对物权变动增加了限制条件,并不必然阻却物权变动,且该抵押权形成与钮博威无关,钮博威依据与地泰房地产公司之间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钮博威的该项诉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
作方案》第(七)项政策措施中对涉法涉诉房屋办证问题提出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购房人进行集体诉讼,人民法院尽快审理,尽快判决、并出具相关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据此为购房人办证,其中对查封房屋由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并解封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为购房人办证。该内容中涉法、涉诉房屋办证并没有明确是民宅、车库和门市。鸿朗花园小区购房人已经按照区政府的组织协调进行了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方案予以支持;3.地泰房地产公司在一审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同意出具办理产权证的权属登记相关手续,并积极还清贷款,不影响所有业主办理产权事宜,一审法院应对钮博威的诉请予以支持。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工商银行红旗支行辩称:一、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29条规定:买受人仅在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情况下,才可以排除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上设定买受人享有优先权,是为了保证买受人有居住条件,对于其用于投资的房屋并没有保护的义务。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银行享有抵押
权,可以对抗钮博威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在未解除查封的情况下,在地泰房地产公司未完全履行全部债务的情况下,银行不能为其解除查封。三、钮博威引用的《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需要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方可为其做好回迁安置和办证的工作,但一审法院没有支持钮博威的请求,故其上诉为其办证要求,不符合该意见。四、一审中地泰房地产公司的答辩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其未履行全部在场全部义务,不具备解封条件。
     地泰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钮博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地泰房地产公司持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钮博威办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街××花园××701车库产权登记;2.地泰房地产公司和工商银行红旗支行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钮博威与地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书,购买地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号车库,价款为202340元,钮博威已付清房款并使用车库至今。2007年1月31日地泰房地产公司将案涉房屋抵押给工商
银行红旗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地泰房。地泰房地产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行红旗支行提起诉讼。(2008)哈民三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地泰房地产公司偿还工商银行红旗支行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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