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 ...
换身份证需要什么材料张仁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塑料水杯【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30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朋卓张禹珩赵晟 
【审理法官】孟朋卓张禹珩赵晟 
【文书类型】判决书 
笔记本电脑没有声音怎么办【当事人】张仁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仁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仁柱 
【当事人-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旭昇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清明作文500字【代理律师/律所】陈旭昇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旭昇 
【代理律所】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仁柱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张仁柱与地泰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执行异议查封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撤销无效第三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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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仁柱与地泰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仁柱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地泰房地,地泰房地产公司应当协助张仁柱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
登记。地泰房地产公司于2007年1月31日已将案涉房屋抵押给工商银行红旗支行产生冲突。因张仁柱所购买的系商服性质的车库,与其他购买住宅用于居住的业主是有区别的,故一审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以其不同于一般消费者,在案涉车库存在抵押权的情况下,并不能径行请求开发商协助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有相应依据的。张仁柱上诉所提出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第(七)项政策措施中对涉法涉诉房屋办证问题提出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购房人进行集体诉讼,但该工作方案并非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裁判依据。张仁柱可待政府协调地泰房地产公司用其他资产涂消抵押权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张仁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仁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4 11:23:29 
张仁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民终3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仁柱。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
     负责人:李晓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昇,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董事长。
     上诉人张仁柱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地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泰房地产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红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
0103民初16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询问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仁柱上诉请求:撤销(2019)黑0103民初1648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张仁柱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商品房是指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适用范围即商品房,没有但书的规定,一审法院以购买的是住宅、车库区分购买人是否为“投资”行为没有任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仁柱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地泰房,地泰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约定义务行红旗支行的抵押权仅是对物权变动增加了限制条件,并不必然阻却物权变动,且该抵押权形成与张仁柱无关,张仁柱依据与地泰房地产公司之间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张仁柱的该项诉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第(七)项政策措施中对涉法涉诉房屋办证问题提出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购房人进行集体诉讼,人民法院尽快审理,尽快判决、并出具相关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据此为购房人办证,其中对
查封房屋由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并解封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为购房人办证。该内容中涉法、涉诉房屋办证并没有明确是民宅、车库和门市。鸿朗花园小区购房人已经按照区政府的组织协调进行了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方案予以支持;3.地泰房地产公司在一审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同意出具办理产权证的权属登记相关手续,并积极还清贷款,不影响所有业主办理产权事宜,一审法院应对张仁柱的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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