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与王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与王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6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20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珊珊时霈王磊 
【审理法官】胡珊珊时霈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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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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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王爽 
【当事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王爽 
【当事人-个人】双卡双模是什么意思王爽 
【当事人-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付迎涛北京凯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付迎涛北京凯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付迎涛 
【代理律所】北京凯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王爽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系王爽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是否系京东世纪公司向王爽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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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白露穿什么衣服合适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王爽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是否系京东世纪公司向王爽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其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达成的一致意见,其目的和结果是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况且,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有补偿性和救济性特征,在案涉劳动关系已解除且《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目的已经达成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必要性和确定性。其二,根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7日解除且京东世纪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之前向王爽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支付时间节点系经双
方协商一致,明确而具体,并不能就此成为约束除达到解除劳动关系之目的以外其他事项的时间标准。其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五条明确约定,解除日后王爽同意继续依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之约定以及原劳动合同中保密条款之约定,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而其中有关保密期以及竞业限制期终止日的约定,均晚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即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到来之时,王爽是否能够完全履行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尚存在不确定性。故京东世纪公司主张以王爽履行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制约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缺乏逻辑。其四,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订立目的来看,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应理解为,王爽应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离职手续,移送并归还办公用品、各类材料、财务借款等”为达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之目的的义务。综上,本案的审理不以王爽是否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的相关认定为前提,京东世纪公司以王爽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上诉主张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京东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
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09:09:28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与王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120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爽。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迎涛,北京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爽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9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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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京东世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70500元,诉讼费用由王爽承担。事实与理由:1.我公司与王爽协商调岗,但王爽考虑自身情况主动提出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应属合法有效,王爽签订协议时明知条款内容,一审法院以我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判令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二条明确约定了支付补偿金的条件,包括王爽应当履行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义务,但王爽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入职阿里巴巴(北京)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在王爽未履行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前提下,我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不存在竞合关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爽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京东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京东世纪公司向我支付经济补偿是基本法律义务,《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设置条款排除我依法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对我不公平。我并未违反京东世纪公司所称的保密协议第二条、第三条,且京东世纪公司在另案(竞业限制争议案)中明确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与“竞业限制争议”无关。
原告诉称     京东世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我公司不向王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爽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爽于2013年8月13日入职京东世纪公司,担任招商岗位,双方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其工资标准为21000元/月。
     2017年9月6日,京东世纪公司(甲方)与王爽(乙方)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其中,对定义、职务成果及资料归属、保密义务及保密期限、保密信息载体的所有权、竞业和不正当行为禁止、有关竞争禁止的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关于保密期限,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开甲方单位后至上述保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
对上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关于竞业限制,约定“乙方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为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12个月”,“甲方的竞争方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淘宝网……”。
     2019年9月17日,王爽与京东世纪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载明:第一条,甲方(京东世纪公司)与乙方(王爽)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7日解除。第二条,在乙方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基础上,甲方同意,2019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乙方经济补偿金70500元。除正常应结算给乙方的工资(如有)及前述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外,双方认可该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报酬(含加班)、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五险一金、社会保险待遇及可能涉及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全部款项。第四条,乙方确认: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各种补偿金及福利待遇等全部劳动争议,乙方不会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或其他要求,不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事项。第五条,……解除日后,乙方同意继续依据双方已签订的《保密协议》(如有)及《竞业限制协议》(如履行)之约定,就“保密信息”的范围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原劳动合同约定保密协议等相关条款在原劳动合同解除后仍具有法律效力的,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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