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我的青春谁做主白百合【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06
【字 号】郴政办发[2011]59号
【施行日期】2012.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搜索五一劳动节手抄报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郴州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规范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乘客、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城市出租汽车,是指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合法营运资格,在城市范围内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5座以下的小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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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规划、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管和行政执法、工商、价格、质监、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制订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中秋节的祝福短信
  第五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出租汽车客运市场。
  第六条 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广大人民众的出行需求。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营运,文明服务。
  第七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环保、节能车型。建立和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第八条 依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1〕463号)实施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两级应当逐步采取以企业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投标方式
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择优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具体办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各县市需新增(或新投)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县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数量及车型等,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向社会公示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呈报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请示,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交通运输局商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呈报省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郴州市城区新增(新投)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郴州市城区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数量及车型等,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向社会公示,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呈报省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有购置符合规定车辆的资金,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航空大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权限应当自作出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为出租汽车经营者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为符合规定的驾驶员配发服务监督卡。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或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投放的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期限,郴州市中心城区为8年,县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确定经营期限。如因不可抗力需延长经营期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营期限内不能正常经营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的,其经营权由原许可机关收回。
  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要求续牌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合并、迁移经营场所,变更名称,以及车辆报停、更新、减少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不得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及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
  (一)炒卖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质押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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