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刘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刘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广州宠物市场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9 
拜灶神要怎样说话【案件字号】(2020)湘07民终10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晓玲孙晖谭洪妮 
【审理法官】蒋晓玲孙晖谭洪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刘军 
黑情人节是几月几日?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刘军 
【当事人-个人】刘军 
【当事人-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 
【代理律师/律所】黄洁湖南银联(常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洁湖南银联(常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洁 
【代理律所】湖南银联(常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表达很累很疲惫的句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 
【被告】装系统步骤刘军 
【本院观点】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恢复名誉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中方暂停签发韩赴华签证 尹锡悦表态【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工行汉寿支行消除刘军逾期还款记录并恢复个人信用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关于侵权行为。工行汉寿支行在他人冒用刘军身份户籍资料并使用伪造的工商营业执照、离婚证件办理信用卡时,未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导致刘军的姓名被冒用、个人财产和信用处于危险之中。第二,关于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工行汉寿支行违规发放信用卡及贷款、错误录入征信系统,造成了刘军个人信用受损。第三,关于过错。工行汉寿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2
017年1月10日发放信用卡及贷款时,没能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工行汉寿支行违规发放信用卡及贷款、错误录入征信系统,侵犯了刘军的信用权益,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工行汉寿支行消除刘军逾期还款记录并恢复个人信用正确。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问题。本案系侵权纠纷,不属于经济纠纷。经审理查明工行汉寿支行对刘军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且本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是否因本案中的经济活动涉嫌犯罪,并不影响工行汉寿支行承担本案的民事侵权责任。工行汉寿支行在本案前已报案信用卡犯罪,本案裁判并不影响该行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工行汉寿支行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应当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工行汉寿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2:53: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10日,他人持刘军身份证、户籍资料及伪造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离婚证,冒用刘军的身份向工行汉寿支行申请办理可用于透支消费购买汽车的信用卡。工行汉寿支行审批通过后,发放了信用卡。后该卡被他人透支350000元未还。截至2019年12月17日,贷款本息已达559052.01元。致使上述逾期贷款信息被记入刘军的个人征信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军被冒名在工行汉寿支行办理了汽车分期消费信用卡,并发生大额贷款本息未还,致使刘军的个人征信受到影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工行汉寿支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信用卡系刘军办理,由此可以认定刘军与工行汉寿支行不成立借款合同关系。本案并未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无效的问题,刘军主张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是基于对合同效力的错误认识而提出,在法院当庭释明后,刘军表示合同效力问题由法院依法认定,其本意为不再坚持此项诉讼请求,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工行汉寿支行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真实身份、个人信息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尽到谨慎审查核实的义务,将刘军名下的逾期贷款信息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使刘军的个人信用受到影响,侵害了刘军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军要求工行汉寿支行撤销其在工行汉寿支行的汽车分期消费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
恢复个人信用记录有理有据,应予支持。刘军要求工行汉寿支行承担律师费、因本案产生的交通费等的诉讼请求,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问题。本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是否因本案中的经济活动涉嫌犯罪,并不影响工行汉寿支行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本案裁判并不影响该行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对工行汉寿支行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消除刘军在该行的汽车分期消费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恢复刘军个人信用记录(消除刘军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二、驳回刘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工行汉寿支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刘军的全部诉讼请求;2.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刘军被他人冒名办理汽车分期消费信用卡的事实错误。工行汉寿支行依据刘军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与公安人口信息网联网核实后,为刘军办理了汽车分期消费信用卡业务。刘军对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如何到他人手上、又回到自己手上的情况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行认为是刘军主动将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借给他人,并由他人以刘军名义办理了信用卡业务。
因此,刘军被借名办理信用卡贷款,应由刘军承担信用卡还款责任。2.本案涉及信用卡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刘军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借给他人,他人还通过伪造婚姻登记、工商登记等资料,向该行申请信用卡贷款,且在透支后拒不偿还,构成信用卡犯罪。刘军应当明知他人借用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的目的,仍出借给他人,主观上与他人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属于共犯。因此,应当将刘军作为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工行汉寿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刘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7民终10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汉
寿县龙阳镇护城社区辰阳路与芙蓉路交汇处(芙蓉世纪城综合楼内)。
     主要负责人:欧阳自干,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湖南银联(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汉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刘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