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英达被捕执 行 裁 定 书
***********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住所地开平市长沙沿江西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努力学习负责人:谭伟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源,该行职员。
我有一物生得巧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宁,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李雪萍,*,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尊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雪萍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偿还
信用卡透支本金96343.47元及后续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有关约定计算),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报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二、2022年5月30日、6月15日、7月1日及7月26日,本院分别四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通过派员实地走访,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居及居住地周边众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7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本院于***********案件已处置被执行人李雪萍名下位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开平××道××号××街××幢××房的房产,现剩余案款164890.95元可供执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得款56766.57元,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5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
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法制教育黑板报
审 判 长 陈彩虹
审 判 员 梁玉庆
审 判 员 吴锦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绍坚
书 记 员 张嘉辉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