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莫素珍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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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悦来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曾广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业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素珍,*,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莫素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因被告莫素珍拖欠信用卡款项构成违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
告莫素珍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3968.39元及利息9047.31元、违约金4399.27元(暂计至2022年1月14日共计77414.97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2.被告莫素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莫素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原告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合同订立情况:涉案信用卡的卡号为6222********。工商银行中山分行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透支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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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皮肤二、违约情况:莫素珍从2020年11月5日开始逾期,经工商银行中山分行计算,截至2022年5月12日,莫素珍尚欠本金63968.39元、利费总和16714.86元(含利息12315.59元、违约金4399.27元)。
本院认为,莫素珍未按时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工商银行中山分行的各项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已主张一次性计收全部欠款,诉求已产生的各项利费得到本院支持,已对莫素珍的违约行为起到惩罚性作用,故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不再计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素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22年5月12日的本金63968.39元、利费总和16714.86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沈阳 旅行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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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计868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莫素珍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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