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国香、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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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国香,*,汉族,1951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山地车品牌特别授权代理人:童聪,娄底市娄星区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娄底市涟钢碧溪路。
法定代表人:左建辉。
被告:湖南涟钢振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创业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重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代理人:廖小飞,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国香诉被告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南涟钢振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国香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童聪、被告湖南涟钢振兴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廖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国香诉称:原告于2020年9月在被告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六楼儿科二病室从事卫生清理保洁工作,被告湖南涟钢振兴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到原告的儿子张建新62***********297的账户上向原告发放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1月19日的工资,被告湖南涟钢振兴有限公司转账到6214××××6877账户上发放原告2020年12月21日至2022年1月26日的工资。工作至今被告湖南涟钢振兴有限公司、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被告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振兴公司从2022年2月1日拖欠原告工资至今已有12000元。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振兴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判决被告振兴公司支付12个月工资共计35913元;2、被告振兴公司按平均工资3000元每月从2022年2月1日支付至2022年6月1日,共计12000元;3、被告振
将军大人等等我兴公司补交从2020年9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4、被告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正月十五放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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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湖南涟钢振兴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以劳动争议起诉应当进行仲裁前置,目前振兴公司没有看到仲裁前置的有关证据,如果本案未有仲裁前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2、原告今年已有71岁,在16年前其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存在再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实际上原告与振兴公司未构成劳动关系,只是存在实际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是在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做劳务,由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集中管理,2020年9月之前这种劳务由福利公司代管,2020年至2022年1月由被告振兴公司代管,2022年2月开始至今由娄底市三联道路运输装卸有限公司在管理,原告与振兴公司的劳务关系现已实际终止,其与娄底市三联道路运输装卸有限公司在2022年2月自愿建立劳务关系。3、基于原告在一定时间段与振兴公司构建了实际劳务合同关系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也不存在工资补偿的问题。4、原告从2022年2月至4月起接受了三联公司给其发放的劳务费,且在三联公司的管理下给医院履行了三个月的清洁工作,不存在要求振兴公司再按从2022.2.1至2022.6.1发放其工资的事实。5、原告在从事劳务期间,其劳务费是按照劳务任务计算,固定的劳务区间范围劳务费
是1900元,期间工资有增加是其从事了其他额外的区间劳务服务,不存在平均工资问题。6、本案不存在缴纳社保问题,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不能再缴纳社保,虽然我国有政策已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社保不足15年的,在退休时自己个人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不管原告与振兴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振兴公司也不存在在原告退休多年后为其补缴之前的社保问题,故原告的所有诉求均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相关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6年原告进入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从事卫生清理保洁工作,被告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劳务由案外人涟钢福利公司代管。2020年9月因涟钢福利公司破产清算,被告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劳务由被告湖南涟钢振兴有限公司代管。
河老虎被告湖南涟钢振兴有限公司在代管被告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劳务期间,被告娄底市第一人中国药品价格查询
民医院将保洁工作的劳务费支付到湖南涟钢振兴有限公司的账户上,由其支付给相关劳务人员。原告报酬发放标准为固定区域保洁工作定额发放,每月1900元,临时增加区域根据增加区域发放相关报酬。2020年9月28日-2020年11月19日被告湖南涟钢振兴有限公司通过原告儿子张建新62***********297的账户向原告蒋国香发放劳动报酬,具体为:2020年9月28日3370元、2020年10月28日3070元、2020年11月19日3370元。2020年12月21日-2022年1月26日被告湖南涟钢振兴有限公司向原告蒋国香6214××××6877的账户上发放劳动报酬,具体为:2020年12月21日3050元、2021年1月25日3050元、2021年2月26日3230元、2021年3月30日2340元、2021年4月26日2160元、2021年5月26日2365元、2021年6月24日2470元、2021年7月26日2480元、2021年8月25日2860元、2021年9月26日2425元、2021年10月26日2460元、2021年11月25日2365元、2021年12月24日1960元、2022年1月26日1960元。2022年1月起被告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劳务由案外人娄底市三联道路运输装卸有限公司代管。2022年3月31日原告蒋国香从被告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离职,娄底市三联道路运输装卸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蒋国香发放了2022年1月30日-3月30日的工资,具体为2022年2月27日2130元、2022年3月31日2080元、2022年4月30日1960元。
另查明,2022年6月7日娄底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娄劳仲案字【2022】第19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你向本委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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