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北仑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关于修改北仑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修改北仑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关于修改北仑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仑政[2005]95号
车子品牌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一年多来我区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情况,综合各方意见,经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对《北仑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大病医疗救助专顷资金由各级财政资金和社会募捐资金构成。其中区及街道、乡镇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人数按8元/人.年和3元/人.年投入。
鼓励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及个人积极募捐,参与支持大病医疗救助事业。募捐所得资金作为政府财政拨款的补充,用于充实医疗救助资金。”
二、第七条修改为:“各街道、乡镇的传统民政对象和城乡低保、低收入对象的大病合作医疗统筹保费自负缴费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承担。”
三、第八条修改为:
“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对象:(一)城乡低保、低收入对象;(二)各类传统民政对象;
(三)家庭生活虽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但月人均收入在城镇低保标准1.5倍以下,因患各种重大疾病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具体审核参照低保办法执行);
(四)参加农村大病合作医疗统筹的外来务工患病困难人员。”
四、第九条修改为:
“(一)城乡低保、低收入对象患特殊病种产生的门诊和住院有效医药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有关单位报销、补助之后的门诊和住院剩余有效医药费用,街道、乡镇给予70%的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0元/人.年;
(二)城乡低保、低收入对象患除特殊病种以外的大病住院剩余有效医药费用,街道(乡镇)给
子60%的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0元/人.年;
(三)传统民政对象的住院剩余有效医药费用,街道、乡镇给予70%的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0元/人.年;
(四)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含孤老重点优抚对象)的住院剩余有效医药费用,街道、乡镇给予全额补助;
(五)对第八条第三、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剩余有效医药费用,可按下列分段按比例给子救助:
分段 参加农村医保 未参加农村医保
救助比例 救助比例 5000元以下部分 —— —— 5001一10000元部分 40%(2000元)—— 10001—30000元部分 50%(10000元)40%(8000元)30001—50000元部分 60%(12000元)50%(10000元)50001以上部分 70% 60%
一个救助周期(年度)内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六)经街道、乡镇医疗救助后,
受救助人仍需负担较多医疗费用,根据受救助人经济能力明显不能承受的,受救助人可向街道、乡镇提出个例救助,经区、街道(乡镇)两级协商讨论后决定是否个例救助和救助金额。”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内容为:
“特殊病种是指:(一)精神疾病;毛阿敏婚姻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三)恶性肿瘤;(四)组织和器官移植;
(五)心脏疾病(冠心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房室缺损修补手术和瓣膜置换手术);(六)肝硬化(失代偿期并伴有并发症);(七)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八)脑卒中瘫痪;
(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六、废止第十六条。
七、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相应改为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
八、《北仑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九、本修改意见由北仑区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解释和补充修改。
十、本修改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北仑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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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北仑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修正)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北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办法》(仑政[2003]第122号),建立覆盖全区的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该实施办法规定制定北仑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疗救助周期为一足年,救助周期时限从每年1月1日开始12月31日止。
第三条 建立北仑区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工作职能:
(一)设立区级大病合作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帐户,合理收支、专款专用,每季度会同财政部门按参保人数核拨给街道、乡镇救助资金;
(二)制定街道、乡镇大病医疗救助基本救助标准;
(三)建立医疗救助工作制度,形成合理高效的工作机制,指导,监督街道、乡镇医疗救助工作;(四)按季度汇总全区救助信息和救助资金运转情况,并向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五)建立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整合区内救助资源,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宫面
第四条 各街道、乡镇负责大病医疗救助,具体由社会保障科(办)实施,其工作职能:
(一)设立街道、乡镇大病合作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帐户,并建立救助工作制度,形成相关工作机制;(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大病救助对象资格审核、确认及救助金额的结算、核定、发放等具体工作;(三)按季度汇总本街道、乡镇救助信息和救助资金运转情况,并向区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和本街道、乡镇报告。疫情最新数据消息河北
第五条 大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资金和社会募捐资金构成。其中区及街道、乡镇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人数按8元/人.年和3元/人.年投入。
鼓励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及个人积极募捐,参与支持大病医疗救助事业。募捐所得资金作为政府财政拨款的补充,用于充实医疗救助资金。
第六条 大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严把资格审核关,合理有效地开展救助工作。
第七条 各街道、乡镇的传统民政对象和城乡低保、低收入对象的大病合作医疗统筹保费自负缴费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承担。
第八条 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对象:(一)城乡低保、低收入对象;(二)各类传统民政对象;
(三)家庭生活虽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但月人均收入在城镇低保标准1.5倍以下,因患各种重大疾病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具体审核参照低保办法执行);(四)参加农村大病合作医疗统筹的外来务工患病困难人员。
第九条 大病医疗救助具体内容:
(一)城乡低保、低收入对象患特殊病种产生的门诊和住院有效医药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
险报销、有关单位报销、补助之后的门诊和住院剩余有效医药费用,街道、乡镇给予70%的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0元/人.年;
(二)城乡低保、低收入对象患除特殊病种以外的大病住院剩余有效医药费用,街道、乡镇给于60%的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0元/人.年;
(三)传统民政对象的住院剩余有效医药费用,街道、乡镇给予70%的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0元/人.年;
(四)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含孤老重点优抚对象)的住院剩余有效医药费用,街道、乡镇给于全额补助;
(五)对第八条第三、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剩余有效医药费用,可按下列分段按比例给予救助:
分段 参加农村医保 未参加农村医保
救助比例 救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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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下部分 一一 一一 5001一10000部分 40%(2000元)一一 10001—30000元部分 50%(10000元)40%(8000元)30001—50000元部分 60%(12000元)50%(10000元)50001元以上部分 70% 60%
一个救助周期(年度)内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六)经街道,乡镇医疗救助后,受救助人仍需负担较多医疗费用,根据受救助人经济能力明显不能承受的,受救助人可向街道,乡镇提出个例救助,经区、街道(乡镇)两级协商讨论后决定是否个例救助和救助金额。
第十条 有效医疗费用范围
(一)医疗救助对象申报的有效医疗费用(包括用药目录、医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等事项,按照《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北仑区农村大病合作医疗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二)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妇分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非疾病项目、特需服务项目等所发生的医疗
费用不属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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