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选】个人所得税背景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及一般性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的起源和发展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起源于1799年的英国,最初的目的是解决战争经费的来源,当时政府规定,按照个人的收入状况,每人要向政府缴收入税,富有的人缴纳的税款高一些,贫穷的人缴纳的税款少一些。后来人们发现向个人征收所得税,不但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还可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水平,缩小国民间个人收入的差距,某种意义上可以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被西方经济学家称为“稳定器”。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税基广、弹性大及调节个人收入等特点,继英国之后逐步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推广和发展,成为许多国家税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税种,特别是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重都在45%左右,边际税率一般在40%左右,但发达国家低档税率一般都比中国高,如一些欧洲发达国家的最低一档税率大概都在20%以上,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起着重要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简介。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950年提出,原名称叫“薪酬所得税”,但由于当时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长期实行低工资制,该税未曾出台就被搁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随着党中央决定将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我国的税收制度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我国的个
人所得税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1980年,针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个人取得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对外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逐步扩大,外籍个人来华工作、提供劳务并取得收入的情况不断增多,我国对外籍个人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来华转让技术专利以及租赁财产等取得的六项所得征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为800元,按月计征;其它五项所得都实行20%的税率,按次计征。对外籍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国充分行使税收管辖权,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国家间的税收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阶段:为适应个体经济的发展,开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体经济发展十分迅速,我国于1986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为征税对象,将总收入减除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计税前列支的其它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当时实行7%-60%的超额累进税率,在管理上按年计算、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同时对年收入达到5万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加征“实质40%”的税收。
第三阶段:改革开发后,个人收入差距急剧扩大,为调节个人收入水平,避免个人收入过高,1986年
9月25日,对中国公民开征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承包转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专
利与非专利转让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以及其它所得。其中,工资薪金适用20%-60%的五级全额累进税率,扣除标准为400元。
第四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和确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与发展,使社会经济发生深刻变化。“个人所得税”、“城乡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同时并存的局面,难以适应当时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决定》,将外籍个人、中国公民及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统一纳入《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调整纳税项目、免税项目,重新规定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区别不同类型所得分别确定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与计税方法。
2、适当降低了最低档的税率(5%)和最高的边际税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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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纳税人取得收入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征税规定。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的扣除标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实行20%的税率等。
4、采用“以支付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为主,纳税人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发达国家则是“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源泉扣缴为辅”的征收方式)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作文
1.在我国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范围
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1:个人所得税法中“住所”与“居住”的概念不同,“住所”是指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如婚姻关系)。如果纳税人的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一个国家区域范围内,则确定该纳税人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注2:对于在国外留学或在国外无长期居留权的个人,如果由中国政府颁发护照或者个人的婚姻登记地在中国,即使在中国境内无房屋或财产,由于其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所以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对于非中国公民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也应作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注3:来源于中国境内或的所得,不以支付人或合同签订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为判定标准,而是以劳务发生地为判定标准。对于财产转让,以财产所在地为判定;对于特许权使用行为,以特许权使用地为判定。如果特许权使用地点在中国,即便合同签订地点或支付地点在中国,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
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注4:即个人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对于居民纳税人,在中国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外国有税收优先权。居民纳税人在完税后还应在中国进行纳税申报,若其完税税额小于按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应进行补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注5:此项所得是指个人对一个单位(不论单位性质)承包、承租经营的所得,个人享有承包、承租经营的全部成果。
参考文件:京税五[1994]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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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6:对于个人对一个部门(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部门)的承包、承租,如果其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个人自负盈亏的,即使不是对整个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也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另外,对于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参考文件:京地税个[1994]97号
(4)劳务报酬所得,具体含义将在后面做介绍。
(5)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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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7:对于个人稿件被对方采纳后但未通过报刊、杂志发表的,目前按劳务报酬征税。另外,对于个人通过电子出版物或网络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著作权)”征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特殊规定:目前,为促进闲置房产的出租,对个人将房产出租取得的所得(不论出租房产的用途),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9)财产转让所得。
注8:仅对获得转让收益的(转让收入扣除财产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征税,对转让价格低于财产原值的则不予征税。
(10)偶然所得。
注9:、社会抽奖等取得的偶然性所得。对捡拾所得,如经过一定程序仍无法到财产原主的,也应作为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摩托减震器
3.各项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及适用的税率
税法第三条、第六条: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4)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4.支付人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
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对其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
对于纳税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停止支付其所得并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如因未及时通知税务机关造成税款流失的,则按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
5.各项所得的纳税、申报期限
比较公平的网络游戏《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确定了不同的申报期限: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注11:指在取得所得的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将在国外取得收入及纳税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申报,计算其收入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再抵扣缴税的合法凭证上记载的已纳税额,对差额补缴税款。不足抵扣的税额,留待今后取得类似的收入再进行抵扣。
二、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征税区别
(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解释: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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